序号 | 发起部门 | 配合部门 | 计划任务名称 | 检查对象 | 任务时间 | 抽查比例/户数 | 检查方式 | 实施层级 | 备注 | |
抽查领域 | 抽查事项 | |||||||||
1 | 县财政局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税务局 | 会计领域 | 代理记账机构的基本情况、执业质量、工商登记事项、工商公示信息、报税人员和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情况 | 代理记账机构 | 8-9月 | 20% | 现场检查 | 县(市)级组织实施 | |
2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劳务派遣 | 劳务派遣经营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 | 劳务派遣机构 | 2024年10月30日前 | 10%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县(市)级组织实施 | 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各地可根据监管实际情况科学调整。劳务派遣服务机构少于10家的,需抽取1-2家进行检查。县级将根据什么实时开展监督检查。 |
3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人力资源服务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 2024年10月30日前 | 不低于20%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县(市)级组织实施 | 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0%,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少于10家的,需抽取1-2家进行检查,没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县(市),可向市场监管部门说明,删除该计划。县级将根据什么实时开展监督检查。 |
4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公安局 | 工资支付 | 用人单位、建设施工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 | 用人单位 | 2024年10月30日前 | 5%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县(市)级组织实施 | 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各地可根据监管实际情况科学调整。 |
5 | 县交通运输局 | 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交通运输行业监管 | 道路运输新业态企业检查 | 道路运输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企业 | 3-10月 | 10%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县(市)级组织实施 | |
6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农业生产资料监管 | 兽药监督检查 | 兽药经营企业 | 2024年4月-11月 | 县(市)级按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比例抽取经营企业 | 实地核查 | 县(市)级组织实施 | |
7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教育体育局 |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 | 重点检查是否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在许可范围、期限内经营;是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组织,是否落实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是否设立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责任是否履职到位;采购食品及原料是否合格,大米、食用油、鲜肉和肉制品、面粉、营养改善计划供餐食品、豆制品等重点食品票证索取、台帐记录是否齐全;食品加工是否违禁超限、非法添加,是否使用亚硝酸盐和有毒有害及高风险食品原料;从业人员是否持有效健康合格证,以及晨检制度落实情况;流程布局是否合理,设施设备是否齐全、正常运转;是否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保管、加工制作、餐饮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是否推行了“明厨亮灶”。 | 全县学校食堂 | 3月-10月 | ≥5% | 实地检查 | 县(市)级组织实施 | |
8 | 县林业和草原局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林业草原监督检查 | 林草种苗监督检查 | 林草种苗生产经营单位 | 2024年4月-10月20日完成 | 5% | 现场检查 | 县(市)级组织实施 | 因县级已下放《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权限,由县(市)级具体实施检查,县级负责监督指导。 |
9 | 县统计局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国家常规统计抽查 | 调查对象依法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情况 | 一套表调查单位 | 3-11月 | 5户 | 现场检查 | 县(市)级组织实施 | |
10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委 | 宾馆、旅店监督抽查 | 宾馆、旅店取得许可证情况的检查; 宾馆、旅店卫生情况的检查; 宾馆、旅店治安安全情况的检查; 宾馆、旅店消防情况的检查。 |
大理县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宾馆、旅店 | 1-11月 | 5% | 现场检查 | 县(市)级组织实施 | |
11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消防产品使用领域检查 | 消防产品质量情况(含市场准入检查、一致性检查、现场检查判定和抽样送检等) | 大理县行政区域内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人员密集场所 | 1-11月 | 3% | 现场检查 | 县(市)级组织实施 | |
12 | 县气象局 | 县应急管理局 | 防雷安全重点单位(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场所和雷电易发区的矿区) | 雷电防护装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投入使用的雷电防护装置是否进行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是否按规定开展定期检测 | 防雷安全重点单位 | 2024年11月30日前 | 4%(每县市1户) | 现场检查 | 县(市)级组织实施 | |
13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防雷安全重点单位(雷电易发区旅游景点) | 雷电防护装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投入使用的雷电防护装置是否进行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是否按规定开展定期检测 | 防雷安全重点单位 | 2024年11月30日前 | 20% | 现场检查 | 县(市)级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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