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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剑川县市场监管领域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

  • 发布时间:2024年03月25日
  • 来源:剑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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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制定计划任务部门名称 计划任务名称 检查对象 抽查比例/户数 任务时间 检查方式 制定依据 实施层级 备注
抽查领域 抽查事项
1 县发改局 项目招投标活动 对县发改局审批、核准的,并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开展抽查 项目评标专家 3个;2023年县发展改革局审批、核准的,并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交易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2024年11月30日前 书面检查、
网络核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7号) 县(市)级组织实施
2 县公安局 对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 联网单位办理备案手续情况;制定、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情况;为公安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检查防范调查恐怖活动、侦查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情况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基金会法人,民办非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每县(市)不少于4户 2024年3月—9月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县(市)级组织实施
3 县财政局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1.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真实、完整检查。
2.会计核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检查。
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企业和其他组织等会计主体
根据财政部、省财政厅相关文件通知确定比例/户数 根据财政部、省财政厅统一部署开展 现场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2.《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
县(市)级组织实施
4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职业培训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不低于5% 2024年10月30日前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云南省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条例》《云南省劳动就业条例》 县(市)级组织实施 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各地可根据监管实际情况科学调整
5 劳动保障 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 用人单位 5% 2024年10月30日前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 县(市)级组织实施 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各地可根据监管实际情况科学调整
6 县自然资源局 对土地复垦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履行复垦义务情况进行检查 土地复垦义务责任主体 按照上级工作要求确定 1-11月 书面检查为主,遥感影像、卫片执法核查为辅 《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 县(市)级组织实施
7 州生态环境局剑川分局 排污企业监管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污染防治设施、自动监控系统等建设运行和维护、排污许可核查、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一般监管对象 1% 2024年3月-11月 现场检查、网络核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境保护部第19号令)第四条;《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28号令)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国家环境保护部第31号令)第十四条 县(市)级组织实施
8 县生态环境局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 畜禽规模养殖场建设是否位于环境敏感区域或禁养区内;是否配套了相应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以及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是否存在偷排漏排等污染环境行为;养殖场是否设置排污口,是否持有排污许可证等内容进行抽查 大型畜禽规模养殖场 5% 2024年3月-11月 现场检查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环境监察办法》第六条第三款 、《关于全国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12〕146号) 县(市)级组织实施
9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落实情况的检查 建设项目“三同时”进行检查 新建项目 25% 2024年3月-11月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县(市)级组织实施
12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市场监管 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的监督检查 建筑业企业
(施工、监
理)
0.5% 1—11月 日常检查、网络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六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 县(市)级组织实施
13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检测机构 2户 1—11月 日常检查、网络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方式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九条 县(市)级组织实施
14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地产市场监管 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督检查 房地产估价机构 2户 1月-11月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相结合方式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2日建设部令第142号发布,2013年10月16日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修正,2015年5月4日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第五条第二款 县(市)级组织实施
15 房地产经纪机构监督检查 房地产经纪机构 2% 1月-11月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相结合方式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1年1月20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发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2016年3月1日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9号修正,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县(市)级组织实施
16 物业管理活动监督检查 物业企业 2.0% 1月-11月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相结合方式 《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2007年8月26日修订)第五条 县(市)级组织实施
17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招投标监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代理活动监督检查;抽查内容包括: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招标代理合同的履行情况;相关政策执行情况;项目负责人文件编制水平和招投标活动组织能力;诚信从业状况 州级监管的房建和市政工程中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机构 2户 3月-11月 现场检查和网络检查相结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十九条、《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2012年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通过)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五十条 县(市)级组织实施
18 对城市市政企业的监管 城市排水排污企业的监督检查 城镇污水处理厂 2户 1月-10月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城镇污水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县(市)级组织实施
19 县城管局 对城市市政企业的监管 城市市政企业(含景观照明)的监督检查 城市市政企业(含景观照明) 3户 1月-10月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六条 县(市)级组织实施
20 城市生活、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的监督检查 城市生活、餐厨垃圾收 运、处理企业 2户 1月-10月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五条 县(市)级组织实施
21 城市环卫企业的监督检查 城市环卫企业 1户 1月-10月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县(市)级组织实施
22 县交通运输局 交通运输行业监管 交通运输企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检查 交通运输企业、建设项目 州级不低于15户 3-10月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县(市)级组织实施 县级根据实际情况设定抽查比例
23 地方高速公路服务设施检查 公路服务设施经营管理单位 不低于30% 3-10月 现场检查、实地核查、日常巡查 《云南省公路路政条例》 县(市)级组织实施
24 水路运输经营资质及保持状况、经营活动和经营行为检查 水路运输经营者 不低于30% 3-10月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县(市)级组织实施
25 县交通运输局 交通运输行业监管 道路运输企业资质和经营情况、车辆和从业人员资质检查 道路运输企业 不低于10户 3-10月 书面检查、
实地核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县(市)级组织实施
26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建设程序执行、招标投标管理、信用管理、合同履约管理检查 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单位和从业单位 不低于10% 3-10月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督查工作规则》 县(市)级组织实施
27 水运建设市场管理、建设程序执行、招标投标管理、合同履约管理、质量安全管理、信用管理检查 水运建设项目管理单位和从业单位 不低于30% 3-10月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县(市)级组织实施
28 县农业农村局 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生鲜乳收购站和生鲜乳运输车经营状况,生鲜乳质量安全 生鲜乳收购站和生鲜乳运输车 县(市)级自行制定 2024年4月-11月 实地核查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十七条;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县(市)级组织实施
29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购买和使用、农产品生产记录、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等情况 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 县(市)级自行制定 2024年3月-11月 实地核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 县(市)级组织实施
30 县水务局 取用水检查 对单位取用水行为的行政检查 县水务局发证取水户及重点取用水户 3户 2023年10月31日前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云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4号) 县(市)级组织实施
31 招投标检查 对水利工程建设招标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检查 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 2户 2024年4月-11月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县(市)级组织实施
32 县水务局 水利工程检查 对水利工程采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新技术、新材料的行政检查 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 2户 2024年4月-11月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县(市)级组织实施
33 水土保持检查 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及水土保持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生产建设单位 10% 2024年月3-11月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 县(市)级组织实施
34 防汛检查 对防汛抗洪工作的行政检查 已建大型水库管理单位 5% 2024年10月31日前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云南省防洪条例》《云南省抗旱条例》 县(市)级组织实施
35 涉河项目检查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行政检查 全县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建设项目单位 5% 2024年月4-10月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县(市)级组织实施
36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检查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行政检查 农村饮水供水工程及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市场主体 4% 2024年4月-11月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农田水利条例 县(市)级组织实施
37 水工程运行和水工程安全活动检查 对水工程运行和水工程安全活动的行政检查 农村饮水供水工程及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市场主体 4% 2024年月3-11月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县(市)级组织实施
38 县市场监管局 市场监管 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其他经营单位 管辖区内不少于5户 3-9月 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县(市)级组织实施
39 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仅预包装食品 风险等级为C、D级的食品销售者 5% 4-11月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县(市)级组织实施
40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检查 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者)监督检查 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含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其他销售者 2% 4-11月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县(市)级组织实施
41 特殊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者 5% 4-11月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县(市)级组织实施
42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检查《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情况、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管理、加工过程控制情况、餐饮原料控制(含食品添加剂)、供餐、用餐与配送情况、餐饮具清洗消毒和场所设施清洁维护等情况;检查检查餐饮服务单位是否存在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的行为;是否为非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 餐饮服务单位(含集体供餐单位) ≥1% 3月-10月 实地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证和备案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县(市)级组织实施
43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检查加工制作场所环境卫生情况,是否能保障食品安全;检查原料购进证索票、进货查验、贮存管理,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或添加非食用物质等问题。检查加工制作过程成品、半成品混放,交叉污染等问题。检查提供的餐饮用具清洗不干净、消毒不彻底、保洁不规范等问题。 小餐饮、小摊贩 ≥5% 3月1日-10月30日 实地检查 《食品经营许可证和备案管理办法》 县(市)级组织实施
44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检查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是否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 网络平台入户餐饮服务单位 ≥1% 3月1日-10月30日 实地检查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 县(市)级组织实施
45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检查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是否在通信主管部门备案,是否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检查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是否在通信主管部门备案,是否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是否审核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相关资质。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1% 3月1日-10月30日 实地检查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 县(市)级组织实施
46 生产、流通、餐饮环节的食品安全抽检监测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市场在售食品 不少于8000批次 1-11月 现场检查、抽样检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县(市)级组织实施
47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检查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检查 剑川县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不低于5% 2024年3月-2024年11月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条;
3.《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
县(市)级组织实施 生产、使用单位抽查比例不低于辖区内生产、使用单位数量的5%,重点单位抽查比例不低于50%,其中重点单位抽查数量可纳入使用单位抽查数量统计
48 县统计局 国家常规统计抽查 1.调查对象依法提供统计资料情况;
2.调查对象依法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情况;
3.调查对象依法建立并执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情况;
4.调查对象依法为履行法定填报职责提供保障情况;
5.调查对象依法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情况;
6.调查对象遵守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统计调查制度情况。
一套表调查单位 拟抽取2个县(市)进行检查,每个县(市)检查5户调查对象 3-11月 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及《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等 县(市)级组织实施
49 县消防救援大队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重点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检查 1.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3.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4.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5.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6.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7.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8.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9.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10.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剑川县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每年调整确定的重点单位) 100% 1-11月 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云南省消防条例》第十四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十条、第十一条
县(市)级组织实施
50 县消防救援大队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非重点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检查 1.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3.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4.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5.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6.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剑川县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除年度调整确定的重点单位外的其他单位) <5% 1-11月 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
《云南省消防条例》第十四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十条
县(市)级组织实施
51 县医疗保障局 定点医疗机构检查 定点医疗机构履行医保服务协议情况及执行医保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 定点医疗机构 自行确定抽查户数 2024年11月30日前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核查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 县(市)级组织实施

责任编辑:剑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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