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创新政府管理方式,规范行业执法行为,切实解决当前交通运输领域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省、州、县人民政府加快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精神,结合我县交通运输工作实际,现就我局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提出如下计划: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部署要求,坚持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宽进严管,切实转变市场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切实整合日常监管任务,减轻基层负担;切实规范监管行为,提升监管效能。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多层次推进“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
二、主要任务
(一)统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
云南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作为全省统一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互联互通,是省“互联网+监管”系统的重要支撑。加大平台运用,依托平台制定检查计划,实施“一单两库”维护、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名单随机抽取、检查结果回填和结果公示等,随机抽查工作全程留痕。
(二)完善“一单两库”
及时做好云南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的抽查事项清单维护,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结合监管领域,根据部门职责分工,使用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不断完善检查对象名录库,检查对象库包括企业名录库、机关名录库,也可以根据需要建立检查对象子库。办公室要指导各执法股室对市场监管平台中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进行维护。
各股室要建立健全“两库”动态管理机制,至少每年更新一次,确保分类准确、涵盖全面、更新及时。
(三)健全随机抽查方式
1. 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根据我局2023年“双随机”抽查计划和抽取的抽查对象名单,各股室要在数据库中按行业、区域、比例抽取我县道路运输市场监管检查对象名单。
2. 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在市场监管平台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每组检查人员不少于2人(现场检查时,每组至少2人携带执法证)。
3. 随机匹配。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与待检查对象进行随机匹配,确定被检查主体、检查责任人及检查内容。
(四)制定随机抽查计划
对道路运输企业资质和经营情况、车辆和从业人员资质检查的抽取比例不低于10户,由剑川县运政管理所负责抽取,检查结果及时录入云南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
(五)抽取及完成时间
我局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上半年和下半年的检查对象抽取必须于6月底前、10月底前完成,通过云南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对相关股室任务制定及名单抽取情况检查。所有检查任务均于2023年10月31日前完成,检查结果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在检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使用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记录于企业名下。
(六)强化检查结果公示运用
除依法依规不适合公开的情形外,各单位要将抽查检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政府网站等渠道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双随机抽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要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后续监管的衔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加大惩处力度,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防止监管脱节。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统一认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县营商环境指标考核内容。各股室务必要高度重视,充分发挥整体优势,注重内部条线整合,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理念贯穿到执法检查各领域中。办公室负责牵头协调、督查指导,确保全面完成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任务。
(二)依法履职,落实责任。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对未履行、不当履行、违法履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职责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要坚持“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原则,执法检查人员凡严格依据抽查事项清单和相关工作制度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检查对象未被抽到或抽到时未查出问题,只要执法检查人员不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情形的,免予追究相关责任。
(三)强化督导,适时通报。严格落实监管主体责任,不得违规操作,随意更改检查结果。适时对各单位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情况进行督查、通报,查找问题,督促整改。
附件:剑川县交通运输局2023年度部门内部抽查工作计划表
剑川县交通运输局
2023年8月23日
剑川县交通运输局
2023年度部门内部抽查工作计划表
序号 |
抽查 计划名称 |
抽查 任务名称 |
抽查类型(定向或不定向) |
抽查事项类别(一般检查或重点检查) |
抽查事项 |
抽查 依据 |
抽查 对象范围 |
检查 主体比例(数量) |
计划抽 取时间 |
完成 时限 |
1 |
道路运输企业资质和经营情况、车辆和从业人员资质检查 |
道路运输企业资质和经营情况、车辆和从业人员资质检查 |
定向 |
一般检查 |
路运输企业资质和经营情况、车辆和从业人员资质安全管理 |
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条例 |
道路运输企业 |
不低于10户 |
2023年3-10月 |
2023年10月底 |
责任编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