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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剑川县市场监管领域县级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 发布时间:2022年08月30日
  • 来源:剑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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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制定计划任务部门名称 计划任务名称 检查对象 抽查比例/户数 任务时间 检查方式 制定依据 实施检查层级
抽查领域 抽查事项
1 县发改局 对县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开展随机抽查 对县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开展随机抽查 县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 1.2021年度县发展改革委审批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20%;
2.2021年度县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20%
2022年10月底前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核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 县级组织实施检查
2 县发改局 对粮食(原粮、成品粮和食用油等)库存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1.粮食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2.库存粮食质量安全情况;3.储备粮轮换情况;4.企业安全储粮、安全生产工作和责任落实情况;6.其他依法抽查内容。 政策性储备粮
(油)承储企业
1户 2022年4-8月 现场检查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县级组织实施检查
3 县发改局 对夏粮、秋粮收购市场的监督检查 1.粮食收购者遵守粮食法律法规规章情况;2.粮食收购者具有粮食收购资格情况;3.粮食收购者执行“五要五不准”粮食收购守则情况;4.粮食收购者开展粮食收购政策宣传、验质检斤、粮款支付、报送收购进度等工作情况;5.国家政策性粮食收购主体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情况;6.其他依法抽查内容。 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 ≥1 2022年4-11月 现场检查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县级组织实施检查
4 县公安局 对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 联网单位办理备案手
续情况;制定、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情况;为公安机 重点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 检查防范调查恐怖活动、侦查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情况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基金会法人,民办非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每县(市)不少于4户 2022年2月—10月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计算机信息网络普遍
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县级组织实施检查
5 县公安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安全检查 信息网络安全、治安、消防安全情况的监督检查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吧、电脑休闲室等) 每县(市)不少于4户 2022年2月—10月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县级组织实施检查
6 县公安局 云南省易制毒化学品经营、使用企业 对易制毒化学品企业购买、使用、储存、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使用、运输企业 4户 2022年2月—10月 实地检查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至三十七条 县级组织实施检查
7 县财政局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1.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真实、完整检查。
2.会计核算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检查。
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公司
企业和其他组织等会计主体
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通知确定比例/户数 根据财政部统一部署开展 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
县级组织实施检查
8 县教育体育局 民办学校办学情况抽查 民办学校招生、办学情况检查 民办学校 3户 2022年3-11月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办法》第五章 机构年检 县级组织实施检查
9 县自然资源局 地质灾害防治活动 (一)地质灾害防治活动合法合规情况
(二)单位管理和专业能力情况
在剑川县内从事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的甲、乙级资质单位 每级别资质单位不低于其总数的5% 2022年6月-10月 内业加外业 自然资源部、云南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相关“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县级组织实施检查
10 县自然资源局 地质勘查行业活动 (一)地质勘查活动合法合规情况
(二)单位管理和专业能力情况
在剑川县内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单位 暂定不低于其总数的5% 2022年6月-10月 内业加外业 自然资源部、云南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相关“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县级组织实施检查
11 州生态环境局剑川分局 排污企业监管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危险废物管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等 被纳入重点、特殊监管对象 5% 2022年2月至10月 现场检查,特殊时期采用在线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28号令)第六条第三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第408号令)第十七条;《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第12号令)三十六条;《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第7号令)第三十九条 县级组织实施检查
12 州生态环境局剑川分局 危险废物产生、转移、处置情况监管 危险废物产生、转移、处置情况的监督检查 危险废物重点监管企业 5% 2022年3月至10月 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县级组织实施检查
13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工程档案管理 城市建设工程档案检查 建设单位 3% 2022年10月底前 建设单位自查--各县(市)进行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相结合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县级组织实施检查
14 县交通运输局 交通运输行业监管 交通运输企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检查 交通运输企业、建设项目 不设抽查比例 20223-10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 县级组织实施检查
15 县交通运输局 交通运输行业监管 地方高速公路服务设施检查 公路服务设施经营管理单位 不低于30% 20223-10 现场检查、实地核查、日常巡查 《云南省公路路政条例》第三十五条 县级组织实施检查
16 县交通运输局 交通运输行业监管 道路运输企业资质和经营情况、车辆和从业人员资质检查 道路运输企业 不低于
10户
2022年3月-10月 书面检查、
实地核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九条,《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县级组织实施检查
17 县交通运输局 交通运输行业监管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建设程序执行、招标投标管理、信用管理、合同履约管理检查 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单位和从业单位 不低于10% 2022年3月-10月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 《招标投标条例》第四条、第五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条,《公路建设市场督查规则》第十条 县级组织实施检查
18 县水务局 防汛检查 对防汛抗洪工作的行政检查 已建大型水库管理单位 5% 2022年10月31日前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云南省防洪条例》
《云南省抗旱条例》
县(市)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19 县水务局 取用水检查 对单位取用水行为的行政检查 省级发证取水户及重点取用水户 2% 2022年10月31日前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云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4号) 县(市)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20 县水务局 水土保持检查 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及水土保持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生产建设单位 10% 2022年10月31日前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 县级组织实施检查
21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价格监管 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其他经营单位 管辖区内不少于5户 2022年3月至9月 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县级组织实施检查
22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校园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校园及校园周边食品销售者 1% 2022年10月30日前 实地检查 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2.《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县级组织实施检查
23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一般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风险等级为A、B、C级的食品销售者(上年度风险分级评定的) 1% 2022年10月30日前 实地检查 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2.《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县级组织实施检查
24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网络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入网食品销售者(新备案) 1% 2022年10月30日前 实地检查 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2.《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县级组织实施检查
25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检查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监督检查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含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 1% 2022年10月30日前 实地检查 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2.《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县级组织实施检查
26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者)监督检 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含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其他销售者 1% 2022年10月30日前 实地检查 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2.《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县级组织实施检查
27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特殊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者 1% 2022年10月30日前 实地检查 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2.《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等;
3.《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县级组织实施检查
28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特殊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者 1% 2022年10月30日前 实地检查 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2.《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县级组织实施检查
29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保健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保健食品销售者 1% 2022年10月30日前 实地检查 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2.《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县级组织实施检查
30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餐饮服务单位(包含集团用餐单位) 检查《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情况、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管理、加工过程控制情况、餐饮原料控制(含食品添加剂)、供餐、用餐与配送情况、餐饮具清洗消毒和场所设施清洁维护等情况;检查检查餐饮服务单位是否存在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的行为;是否为非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 餐饮服务单位(包含集体用餐单位) 按比例为大于百分之1(≥1%) 3月22-10月30 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及《野生动物保护法》 县级组织实施检查
31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网络平台入户餐饮服务单位 检查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是否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 网络平台入户餐饮服务单位 按比例为大于百分之1(≥1%) 7月1日-10月30 现场检查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 县级组织实施检查
32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1.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是否在通信主管部门备案,是否向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2.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是否在通信主管部门备案,是否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3.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是否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登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4.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是否建立并执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是否对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及时停止,是否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制度,并在网络平台上公开相关制度。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按比例为大于百分之1(≥1%) 7月1日-11月30日 现场检查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 县级组织实施检查
33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生产、销售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市场在售食品 抽检批次8943批次 2022年1月-11月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县级组织实施检查
34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全县除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之外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全县除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之外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抽查比例不低于15% 2022年11月30日前 现场检查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条;《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 县级组织实施检查
35 县统计局 国家常规统计调查 1.调查对象依法提供统计资料情况;
2.调查对象依法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情况;
3.调查对象依法建立并执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情况;
4.调查对象依法为履行法定填报职责提供保障情况;
5.调查对象依法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情况;
6.调查对象遵守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统计调查制度情况
一套表调查单位 抽取2个县(市)各2个县(市、区)进行检查,每个县(市、区)检查12户调查对象 2022年
3月-10月
现场检查 中央《意见》、《办法》以及《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28号) 县级组织实施检查
36 县消防救援大队 公示信息检查(重点检查事项) 检查对象信息检查 专项检查工作方案中规定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内所有单位 1.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按单位总数分为12个月进行抽查,保证每年至少抽查1次,年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检查率为100%;
2.名录库中其他单位(一般单位、小场所、其他场所)的抽查比例依据辖区情况而定,原则上不大于监管对象库总数的5%。
2022年1月—11月 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条、第十条;《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十一条 县级组织实施检查
37 县消防救援大队 检查人员信息检查 专项检查工作方案中规定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内所有单位 县级组织实施检查
38 县消防救援大队 公示信息检查(一般检查事项) 检查对象信息检查 消防监督检查对象名录库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一般单位、小场所 县级组织实施检查
39 县消防救援大队 检查人员信息检查 消防监督检查对象名录库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一般单位、小场所 县级组织实施检查

责任编辑:剑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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