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制定计划任务部门名称 | 计划任务名称 | 检查对象 | 抽查比例/户数 | 任务时间 | 检查方式 | 制定依据 | 实施检查层级 | |
抽查领域 | 抽查事项 | ||||||||
1 | 县发改局 | 对县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开展随机抽查 | 对县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开展随机抽查 | 县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 | 1.2021年度县发展改革委审批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20%; 2.2021年度县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20% |
2022年10月底前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网络核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 | 县级组织实施检查 |
2 | 县发改局 | 对粮食(原粮、成品粮和食用油等)库存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 1.粮食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2.库存粮食质量安全情况;3.储备粮轮换情况;4.企业安全储粮、安全生产工作和责任落实情况;6.其他依法抽查内容。 | 政策性储备粮 (油)承储企业 |
1户 | 2022年4-8月 | 现场检查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 县级组织实施检查 |
3 | 县发改局 | 对夏粮、秋粮收购市场的监督检查 | 1.粮食收购者遵守粮食法律法规规章情况;2.粮食收购者具有粮食收购资格情况;3.粮食收购者执行“五要五不准”粮食收购守则情况;4.粮食收购者开展粮食收购政策宣传、验质检斤、粮款支付、报送收购进度等工作情况;5.国家政策性粮食收购主体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情况;6.其他依法抽查内容。 | 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 | ≥1 | 2022年4-11月 | 现场检查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 县级组织实施检查 |
4 | 县公安局 | 对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 | 联网单位办理备案手 续情况;制定、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情况;为公安机 重点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 检查防范调查恐怖活动、侦查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情况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基金会法人,民办非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每县(市)不少于4户 | 2022年2月—10月 |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计算机信息网络普遍 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
县级组织实施检查 |
5 | 县公安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安全检查 | 信息网络安全、治安、消防安全情况的监督检查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吧、电脑休闲室等) | 每县(市)不少于4户 | 2022年2月—10月 |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县级组织实施检查 |
6 | 县公安局 | 云南省易制毒化学品经营、使用企业 | 对易制毒化学品企业购买、使用、储存、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使用、运输企业 | 4户 | 2022年2月—10月 | 实地检查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至三十七条 | 县级组织实施检查 |
7 | 县财政局 |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 1.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真实、完整检查。 2.会计核算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检查。 |
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公司 企业和其他组织等会计主体 |
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通知确定比例/户数 | 根据财政部统一部署开展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 |
县级组织实施检查 |
8 | 县教育体育局 | 民办学校办学情况抽查 | 民办学校招生、办学情况检查 | 民办学校 | 3户 | 2022年3-11月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办法》第五章 机构年检 | 县级组织实施检查 |
9 | 县自然资源局 | 地质灾害防治活动 | (一)地质灾害防治活动合法合规情况 (二)单位管理和专业能力情况 |
在剑川县内从事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的甲、乙级资质单位 | 每级别资质单位不低于其总数的5% | 2022年6月-10月 | 内业加外业 | 自然资源部、云南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相关“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 县级组织实施检查 |
10 | 县自然资源局 | 地质勘查行业活动 | (一)地质勘查活动合法合规情况 (二)单位管理和专业能力情况 |
在剑川县内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单位 | 暂定不低于其总数的5% | 2022年6月-10月 | 内业加外业 | 自然资源部、云南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相关“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 县级组织实施检查 |
11 | 州生态环境局剑川分局 | 排污企业监管 |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危险废物管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等 | 被纳入重点、特殊监管对象 | 5% | 2022年2月至10月 | 现场检查,特殊时期采用在线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28号令)第六条第三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第408号令)第十七条;《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第12号令)三十六条;《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第7号令)第三十九条 | 县级组织实施检查 |
12 | 州生态环境局剑川分局 | 危险废物产生、转移、处置情况监管 | 危险废物产生、转移、处置情况的监督检查 | 危险废物重点监管企业 | 5% | 2022年3月至10月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 县级组织实施检查 |
13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工程档案管理 | 城市建设工程档案检查 | 建设单位 | 3% | 2022年10月底前 | 建设单位自查--各县(市)进行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相结合 |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 县级组织实施检查 |
14 | 县交通运输局 | 交通运输行业监管 | 交通运输企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检查 | 交通运输企业、建设项目 | 不设抽查比例 | 2022年3月-10月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 | 县级组织实施检查 |
15 | 县交通运输局 | 交通运输行业监管 | 地方高速公路服务设施检查 | 公路服务设施经营管理单位 | 不低于30% | 2022年3月-10月 | 现场检查、实地核查、日常巡查 | 《云南省公路路政条例》第三十五条 | 县级组织实施检查 |
16 | 县交通运输局 | 交通运输行业监管 | 道路运输企业资质和经营情况、车辆和从业人员资质检查 | 道路运输企业 | 不低于 10户 |
2022年3月-10月 | 书面检查、 实地核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九条,《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 县级组织实施检查 |
17 | 县交通运输局 | 交通运输行业监管 |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建设程序执行、招标投标管理、信用管理、合同履约管理检查 | 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单位和从业单位 | 不低于10% | 2022年3月-10月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 | 《招标投标条例》第四条、第五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条,《公路建设市场督查规则》第十条 | 县级组织实施检查 |
18 | 县水务局 | 防汛检查 | 对防汛抗洪工作的行政检查 | 已建大型水库管理单位 | 5% | 2022年10月31日前 |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云南省防洪条例》 《云南省抗旱条例》 |
县(市)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19 | 县水务局 | 取用水检查 | 对单位取用水行为的行政检查 | 省级发证取水户及重点取用水户 | 2% | 2022年10月31日前 |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云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4号) | 县(市)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20 | 县水务局 | 水土保持检查 | 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及水土保持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生产建设单位 | 10% | 2022年10月31日前 |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 | 县级组织实施检查 |
21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价格监管 | 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其他经营单位 | 管辖区内不少于5户 | 2022年3月至9月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县级组织实施检查 |
22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校园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校园及校园周边食品销售者 | 1% | 2022年10月30日前 | 实地检查 | 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2.《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县级组织实施检查 |
23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一般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风险等级为A、B、C级的食品销售者(上年度风险分级评定的) | 1% | 2022年10月30日前 | 实地检查 | 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2.《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县级组织实施检查 |
24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网络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入网食品销售者(新备案) | 1% | 2022年10月30日前 | 实地检查 | 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2.《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县级组织实施检查 |
25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检查 |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监督检查 |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含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 | 1% | 2022年10月30日前 | 实地检查 | 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2.《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县级组织实施检查 |
26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者)监督检 | 食用农产品销售企 | 1% | 2022年10月30日前 | 实地检查 | 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2.《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县级组织实施检查 | |
27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殊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者 | 1% | 2022年10月30日前 | 实地检查 | 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2.《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等; 3.《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
县级组织实施检查 |
28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殊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者 | 1% | 2022年10月30日前 | 实地检查 | 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2.《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
县级组织实施检查 |
29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保健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保健食品销售者 | 1% | 2022年10月30日前 | 实地检查 | 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2.《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
县级组织实施检查 | |
30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餐饮服务单位(包含集团用餐单位) | 检查《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情况、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管理、加工过程控制情况、餐饮原料控制(含食品添加剂)、供餐、用餐与配送情况、餐饮具清洗消毒和场所设施清洁维护等情况;检查检查餐饮服务单位是否存在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的行为;是否为非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 | 餐饮服务单位(包含集体用餐单位) | 按比例为大于百分之1(≥1%) | 3月22-10月30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及《野生动物保护法》 | 县级组织实施检查 |
31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网络平台入户餐饮服务单位 | 检查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是否具有 | 网络平台入户餐饮 | 按比例为大于百分之1(≥1%) | 7月1日-10月30 | 现场检查 |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 | 县级组织实施检查 |
32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 1.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 | 按比例为大于百分之1(≥1%) | 7月1日-11月30日 | 现场检查 |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 | 县级组织实施检查 |
33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 生产、销售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 市场在售食品 | 抽检批次8943批次 | 2022年1月-11月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
县级组织实施检查 |
34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全县除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之外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 全县除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之外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 抽查比例不低于15% | 2022年11月30日前 | 现场检查 |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条;《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 | 县级组织实施检查 |
35 | 县统计局 | 国家常规统计调查 | 1.调查对象依法提供统计资料情况; 2.调查对象依法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情况; 3.调查对象依法建立并执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情况; 4.调查对象依法为履行法定填报职责提供保障情况; 5.调查对象依法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情况; 6.调查对象遵守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统计调查制度情况 |
一套表调查单位 | 抽取2个县(市)各2个县(市、区)进行检查,每个县(市、区)检查12户调查对象 | 2022年 3月-10月 |
现场检查 | 中央《意见》、《办法》以及《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28号) | 县级组织实施检查 |
36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公示信息检查(重点检查事项) | 检查对象信息检查 | 专项检查工作方案中规定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内所有单位 | 1.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按单位总数分为12个月进行抽查,保证每年至少抽查1次,年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检查率为100%; 2.名录库中其他单位(一般单位、小场所、其他场所)的抽查比例依据辖区情况而定,原则上不大于监管对象库总数的5%。 |
2022年1月—11月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条、第十条;《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十一条 | 县级组织实施检查 |
37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检查人员信息检查 | 专项检查工作方案中规定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内所有单位 | 县级组织实施检查 | |||||
38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公示信息检查(一般检查事项) | 检查对象信息检查 | 消防监督检查对象名录库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一般单位、小场所 | 县级组织实施检查 | ||||
39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检查人员信息检查 | 消防监督检查对象名录库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一般单位、小场所 | 县级组织实施检查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