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司法行政系统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
序号 |
政务服务事项 |
证明事项 (材料名称) |
省级业务指导(实施)部门 |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办理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行使层级 |
|||
1 |
对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批 |
|
|
行政给付 |
省、州、县 |
经济困难证明 |
省司法厅 |
2 |
法律援助 |
法律援助(通知辩护、通知代理类) |
|
公共服务 |
省、州、县 |
经济困难证明 |
省司法厅 |
3 |
法律援助 |
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 |
|
公共服务 |
省、州、县 |
经济困难证明 |
省司法厅 |
4 |
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
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登记 |
行政许可 |
省 |
法定代表人和鉴定机构负责人无犯罪记录证明 |
省司法厅 |
5 |
司法鉴定人执业、变更、注销登记 |
|
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 |
行政许可 |
省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省司法厅 |
6 |
司法鉴定人执业、变更、注销登记 |
|
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 |
行政许可 |
省 |
无开出公职证明 |
省司法厅 |
7 |
司法鉴定人执业、变更、注销登记 |
|
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 |
行政许可 |
省 |
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及业务成果证明 |
省司法厅 |
8 |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
|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许可 |
行政许可 |
省、州 |
省外律师事务所成立3年以上并具有20名以上执业律师的证明 |
省司法厅 |
9 |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
|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许可 |
行政许可 |
省、州 |
分所资产证明 |
省司法厅 |
10 |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
|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许可 |
行政许可 |
省、州 |
省外派驻分所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且在担任负责人前3年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证明 |
省司法厅 |
11 |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
|
国资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 |
行政许可 |
省、州 |
资产证明 |
省司法厅 |
12 |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
|
合伙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 |
行政许可 |
省、州 |
资产证明 |
省司法厅 |
13 |
律师执业许可 |
律师执业、变更、注销许可 |
兼职律师执业许可 |
行政许可 |
省、州 |
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经历证明 |
省司法厅 |
附件2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书(范本)
(以通知辩护、通知代理类法律援助为例)
一、申请人基本信息
姓名(名称):
联 系 方 式:
证 件 类 型:
证 件 编 号: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法律援助(通知辩护、通知代理类)。
(二)证明事项(证明材料)内容:
经济困难证明。
(三)证明事项设定依据: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 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二)经济困难的证明……。
(四)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代替证明,申请人不愿意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五)承诺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六)承诺效力:
书面申请承诺具备与证明材料同等效力。
(七)承诺不实责任:
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依规处理。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承诺有以下符合要求和有关规定的材料(在□里勾选):
□1.经济困难的证明;
□2.(此事项如有多个材料实行告知承诺制,依次填写,供申请人选择);
……。
本人已认真阅知并准确理解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面内容,并对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以上所作承诺均为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申请人愿意承担由于本人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承诺人(签名/盖公章): 行政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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