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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系统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

  • 发布时间:2021年02月25日
  • 来源:大理州司法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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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司法行政系统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

序号

政务服务事项

证明事项

(材料名称)

省级业务指导(实施)部门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办理项名称

事项类型

行使层级

1

对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批

行政给付

省、州、县

经济困难证明

省司法厅

2

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通知辩护、通知代理类)

公共服务

省、州、县

经济困难证明

省司法厅

3

法律援助

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

公共服务

省、州、县

经济困难证明

省司法厅

4

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登记

行政许可

法定代表人和鉴定机构负责人无犯罪记录证明

省司法厅

5

司法鉴定人执业、变更、注销登记

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

行政许可

无犯罪记录证明

省司法厅

6

司法鉴定人执业、变更、注销登记

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

行政许可

无开出公职证明

省司法厅

7

司法鉴定人执业、变更、注销登记

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

行政许可

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及业务成果证明

省司法厅

8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许可

行政许可

省、州

省外律师事务所成立3年以上并具有20名以上执业律师的证明

省司法厅

9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许可

行政许可

省、州

分所资产证明

省司法厅

10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许可

行政许可

省、州

省外派驻分所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且在担任负责人前3年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证明

省司法厅

11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国资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

行政许可

省、州

资产证明

省司法厅

12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合伙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

行政许可

省、州

资产证明

省司法厅

13

律师执业许可

律师执业、变更、注销许可

兼职律师执业许可

行政许可

省、州

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经历证明

省司法厅

附件2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书(范本)

(以通知辩护、通知代理类法律援助为例)

一、申请人基本信息

姓名(名称):                           

联 系 方 式:                            

证 件 类 型:                            

证 件 编 号: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法律援助(通知辩护、通知代理类)。

(二)证明事项(证明材料)内容:

经济困难证明。

(三)证明事项设定依据: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 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二)经济困难的证明……。

(四)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代替证明,申请人不愿意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五)承诺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六)承诺效力:

书面申请承诺具备与证明材料同等效力。

(七)承诺不实责任:

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依规处理。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承诺有以下符合要求和有关规定的材料(在□里勾选):

1.经济困难的证明;

2.(此事项如有多个材料实行告知承诺制,依次填写,供申请人选择);

……。

本人已认真阅知并准确理解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面内容,并对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以上所作承诺均为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申请人愿意承担由于本人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承诺人(签名/盖公章):        行政机关(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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