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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执行沙溪古镇建设规划管理的实施意见

  • 发布时间:2018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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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川县旅游资源保护建设管理委员会

关于严格执行沙溪古镇建设规划管理的实施意见

(2015年10月13日县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

为了抓好沙溪古镇的日常管理工作,保护好沙溪古镇的历史遗存,特对沙溪古镇建设规划管理中所涉及问题作如下明确:

1、沙溪古镇管理工作上的职责分工。

沙溪古镇的保护与管理实行剑川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制度。

(1)剑川县旅游资源保护建设管理委员会(简称县旅游委)负责历史建筑物新、改、扩建和修缮加固的建设规划审查及审批;历史建筑的调查上报。

(2)剑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简称县住建局)负责沙溪古镇保护规划、国有土地使用权上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古镇重要节点和核心区建设项目的新、改、扩建的建设规划审查及审批;依法承担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规划审批。

(3)沙溪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宅基地上新、改、扩建项目的建设规划审查及审批。

(4)剑川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简称县文广局)负责沙溪镇内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原址保护措施,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片等,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批和初步审查。

(5)剑川县发展和改革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林业局、公安局、城管局、消防大队、民宗局、工商局、司法局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履行部门职责。

(6)沙溪供电所、水务组等公共服务部门依法依规提供服务,积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的综合执法行动。

沙溪镇各村委会发现违反沙溪古镇保护行为的,应予以劝阻,并及时报镇人民政府和保护管理机构。

(7)县旅游委在沙溪镇设立常设机构---沙溪镇古镇管理办公室;县旅游委综合执法大队在沙溪镇设立常设机构---沙溪古镇综合执法中队。

县旅游委沙溪古镇管理办公室和沙溪古镇综合执法中队隶属剑川县旅游委,同时接受沙溪镇人民政府领导;日常事务的管理由沙溪镇人民政府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沙溪古镇的义务,对违法违章行为有权劝阻、举报。

2、沙溪古镇内的建设规划项目申报流程。

申报流程.jpg

注:若无特殊情况,受理单位应在2-3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若确实情况特殊,受理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申报所需申请材料:①书面申请(附 镇、村二级意见);②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施工图纸;③建设用地手续;④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⑤受理单位所需其他材料。

建设单位或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设计、竣工验收、规划变更严格按《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3、沙溪古镇保护与管理的有关要求。

(1)沙溪古镇管理工作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沙溪古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2)县级各职能部门和沙溪镇人民政府严格按《沙溪古镇规划》、《剑川县沙溪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沙溪古镇管理办法》中的规定审查、审批,确保沙溪古镇历史风貌不被破坏。

(3)沙溪镇规划区内未办理规划许可的建设单位或个人,电力、水务等公共服务部门不得给予办理施工用电、用水等手续。

(4)在沙溪古镇内进行经营活动必须依法依规,不得将场所设立在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场所内。县发改、工商、公安、消防等部门不得给予办理合法的审批手续。

(5)沙溪古镇供电所电力供给主要确保居民生活用电,供电部门只提供给具有合法经营的农村客栈所需用电,不得提供给未批准和手续未齐全的经营者(农村特色客栈)生活用电以外的经营性用电。

经营性用电必须签订用电合同,如不按规定办理的给予停止供电处理,供电部门严格按用电户的经营许可、用电类别、用电负荷、用电指标、用电容量进行审批。

(6)沙溪古镇核心区排污实行许可制度。向排污管网排污的单位或个人应在沙溪古镇管理办公室的指导下,根据使用功能和人数核定容量和要求建设必要的化粪池、隔油池,并向县住建局申请,依法取得排污许可后方可向排污管网排污。县住建局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相关部门进行排污许可审批工作。

(7)沙溪镇人民政府成立沙溪古镇建设规划管理委员会及办公室,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主要职责是对沙溪古镇内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的规划审查、排污许可的审查,重点、节点、主要项目的规划审查。

(8)县旅游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主要职责是对历史建筑物的新、改、扩建和修缮加固方案进行审查、审批;审查和协调沙溪古镇管理中出现的综合问题。

(9)县各职能部门、沙溪镇人民政府要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沙溪古镇管理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无法单个部门办理的事项,首先报县旅游委,由县旅游委召开联席会议决定,县旅游委将联席会议结果报县人民政府。

(10)沙溪古镇规划区内已办理乡村规划建设许可的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未按许可规定进行的建设行为属违法违章建设行为,依法予以立案查处。同时,沙溪镇人民政府通知水务、电力部门停止供水、供电,直到建设方停工整改。日常的监管由沙溪古镇管理办公室负责,并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通报情况。涉及行政执法的,沙溪古镇管理办公室将行政执法文书移交沙溪古镇综合执法中队,由沙溪古镇综合执法中队受理后与水务、电力部门进行综合执法。

(11)沙溪古镇内未办理任何手续违法进行建设行为的,由所在村委会第一时间给予劝阻后,上报镇人民政府,按职能划分书面告知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发出停工通知,同时移交沙溪古镇综合执法中队。沙溪古镇综合执法中队根据情况报镇人民政府和县旅游委综合执法大队审批后采取强制措施。

(12)为确保古镇消防工作贯彻落实到位,在沙溪古镇内经营的单位或个人都必须取得县消防大队和沙溪派出所的消防安全意见。根据古镇的实际情况和现有消防规范的要求,县消防大队和沙溪派出所在办理消防安全意见前,必须征得沙溪镇人民政府和沙溪古镇管理办公室的同意。未获得消防安全意见的,工商等职能部门不予办理经营许可证。

4、沙溪古镇管理工作中发现违法违章建设行为的处理。

(1)在镇规划区内的任何单位或个人未取得规划建设许可书面通知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未听劝阻的一律列为违法违章建筑物或构筑物,以备列入整治范围或进行强制拆除处理。

(2)自2015年10月1日开始,所有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2015年10月1日前的建设单位和个人按原规划补办好相关手续;被确定为违法违章建筑物、必须拆除的不予办理任何手续,待拆除重建后按规定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3)沙溪古镇日常监管:农村宅基地上的建设行为由沙溪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管;历史建筑物的建设行为由剑川县旅游委沙溪古镇管理办公室负责监管;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行为由剑川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负责监管;国有土地上的建设行为由剑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监管。

沙溪古镇巡视检查:各单位需自行制定好沙溪古镇日常巡查、定期巡查和特殊巡查制度,并做好巡查记录。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各单位应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重大事项发生后,实行逐级呈报制度。需报告的事项应由直接责任人书面说明报告负责人并签字(附事项相关文件资料);负责人向分管领导报告;分管领导向主要领导报告。情况紧急的,可直接向主要领导报告(外出时应先报告主持工作的)。在逐级报告的同时,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对涉及到的有关单位要及时告知。

在沙溪古镇管理工作中,发现违法违章建设行为由管理部门切实了解相关情况。一经确定违建事实的发生,由沙溪镇人民政府牵头,相关管理机构配合,首先联系建设单位或个人立即停止施工进行整改同时向其下发停工整改通知书,如拒不配合的,将根据管理要求,不予提供施工用电、用水,直至进行整改完善,达到规划建设的要求。

沙溪古镇是剑川县重要的历史文物遗存所在地,切实做好沙溪古镇的保护管理工作,让历史风貌得以原样保存,是我们每一个职能部门不可推卸的责任。在沙溪古镇的保护管理工作中,各职能部门应通力合作,在出台和实施单项行政许可时必须充分考虑沙溪古镇的特殊性,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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