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应付职工薪酬?
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带薪缺勤,利润分享计划,非货币性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的报酬或补偿。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应付职工薪酬所称的职工包括:
(1)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
(2)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
(3)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业所提供服务与职工所提供服务类似的人员,包括通过企业与劳务中介公司签订用工合同而向企业提供服务的人员。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如果“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核算内容完整,可根据“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的本年贷方累计发生额填报;执行其他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应将上述各项职工薪酬的本年累计发生额归并填报。
在统计实践中,有两点应当注意。一是不能简单地将职工工资等同应付职工薪酬看待,后者包含的内容和范围大于前者。二是应付职工薪酬统计指标反映报告期内(例如一年)企业应支付职工的全部报酬或补偿金额的合计,不是企业期末尚未支付的余款。
2、当企业的“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未完全包含所有职工薪酬时,应如何填报?
当企业“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未完全包含所有职工薪酬时,应根据问题1所述的职工薪酬范围(包括薪酬形式和人员范围),将企业本年实际发生的所有职工薪酬归并填报。具体来说,可以在“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本年贷方累计发生额的基础上,根据相关会计信息,加上遗漏的职工薪酬项目之后填报,但要注意避免重复。
此外,问题1所述职工薪酬范围与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一致,如果企业“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核算内容不完整,建议企业调整完善记账方法。
3、劳务费是否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应如何填报?
工业效益统计中的劳务费主要包括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务费和企业零星发生的劳务费等。
(1)劳务派遣人员属于问题1第(3)点所称的职工,其薪酬应计入应付职工薪酬。
企业应将劳务派遣人员实际发生的劳务费,包括工资、福利费等,计入“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下的对应明细科目中,并根据明细科目分别填报对应指标。
如企业未将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务费计入“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下的明细科目中,则可将其归并填报在“应付职工薪酬-劳务派遣人员薪酬”统计指标。
(2)企业零星发生的劳务费归并填报在“其他属于劳动者报酬的部分”。
4、“其他属于劳动者报酬的部分”应如何填报?
本指标根据企业实际发生的不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的劳动者报酬归并填报,包括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包括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等)、企业零星发生的劳务费等。零星发生的劳务费包括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例如,在技术研发项目组中参与研究的在校研究生、公开招标中临时聘用的评审专家等。
5、“研发费用”应如何填报?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根据会计利润表中“研发费用”项目的本年累计数填报。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根据会计利润表中“研究费用”项目的本年累计数填报。执行其他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以及会计利润表未列示“研发费用”或“研究费用”的企业,根据会计“管理费用”科目下“研究费用”明细科目的发生额以及“管理费用”科目下的“无形资产摊销”明细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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