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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剑川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听证会报告的公告(第3号)

  •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04日
  • 来源:剑川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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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剑川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听证会的听证报告已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查,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现将听证报告予以公布。需要了解听证会其他有关情况的,可以与我单位联系。

附:《剑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剑川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听证会的听证报告》

2021113


附:

剑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剑川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听证会的听证报告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规定,我局于20211022日(星期五)下午1415时组织举行了《剑川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听证会,现将听证会听证情况报告如下。

一、听证事由

对《剑川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草案)》是否合法、适当,听取社会公众和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和建议。

二、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参加人

㈠听证会举行的时间:20211022日下午1415时至17:00时。

听证会举行的地点:剑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大会议室。

㈢听证会参加人:

1.听证会主持人   

王德昌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

2.决策发言人

李鹏兴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陈志明 县财政局四级调研员

张银顺 县发展改革局四级调研员

3.听证监察人

刘志平 县纪委监委派驻县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长

李志强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法规股股长

4.听证代表(共26人)

杨志文县司法局法治股二级主任科员 县政协委员

陈海燕县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四级调研员 县人大代表

车兴桥县信访局局长县人大代表

赵茂堂 县人大法制与监察司委员会主任 县人大代表

张树菲县交通警察大队副大队长

伍金华 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工作人员

张文杰 金华镇南门社区书记主任

姜顺菊 金华镇西门社区书记主任

段玉如 金华镇北门社区书记主任

张艳苹 县中医院检验师 公租房申请对象

李永生 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教导员

杨诚忠 国家税务总局剑川县税务局四级高级主办

王伟宏 县市场监管局二级主任科员

李菊兰 大理州住房公积金中心剑川管理部副主任

杨永治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四级调研员

王四华 县民政局副局长县人大代表

和敬中 云南展腾(剑川)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

尹寿宝县消防救援大队消防文员 公租房住户

罗兴仙金华镇人民政府市政专干

县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

阿澍娥 金华镇东门社区居民 廉租房住户

王晓霞 金华镇北门社区居民 廉租房住户

李镇和 金华镇北门社区居民 廉租房住户

赵仙菊 金华镇北门社区技生宣传员 廉租房住户

李德安金华镇城北社区民政协理员 廉租房住户

刘文娟 剑川万城旅投公司会计 公租房申请对象

5.听证记录人

杨生繁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二级主任科员

李象群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主任

张妙文 县房地产管理所所长

本次听证会共邀请听证代表33人,实到会26人,符合《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规定。

三、各个方面听证代表的主要意见及理由

㈠意见方面,共11条。主要对《剑川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草案)》条款方面提出了修改意见,具体如下:

1条意见:第7条申请条件中第(一)款23点调整为一点,去除第三点中的“保障对象”几个字。

2条意见:第7条第(三)款,具备条件中应重新表述,尽量取消索取的证明材料,证明事项要有法律法规依据,尽量减少证明事项,建议实行告知承诺书。

3条意见:第20条:租金标准中“不得高于同地段同档次市场租金的70%”这句建议删除,与第21条重复。

4条意见:29条中“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改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条意见:第1条规范性文件制定依据的内容太多,一般性文件可以删除。

6条意见:第8条第(五)款,对轿车价值10万元的规定问题,在具体操作中要考虑可操作性,再斟酌。

7条意见:第13条,联审联批制度,办理时限,建议实行“一审”,各部门2个工作日累计将会延长工作时限。

8条意见:第38条中增加退房后装修后的投入,如何处理的问题应予以考虑。是否在装修前明确规定,对公共租赁住房不得进行装修,对已装修的到退租时不进行补偿。

9条意见:第13条第(二)款,申请资料联审联批机制后加入“申请人自愿授权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县级部门联审联批机制中涉及申请人个人隐私,要明确授权查询”的表述。

10条意见:根据民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股2014年印发的《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的相关规定,建议:第十二条第(二)款第5点中,从“烈属……”起的内容修改为:烈属、军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退出现役残疾军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烈士老年子女以及60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等重点优抚对象和原国民党抗战老兵提供退役军人事务局出具的证明。

11条意见:第二十九条中增加“其他符合退出条件的”。

建议方面,共6条。主要对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方面提出一些工作建议。

1条建议:加大规范性文件执行力度,加强管理,加强排查,对已经租住的是否实实在在符合条件,需要进行复核,使真正无房人员享受。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上,建立举报投诉机制,严防转租等方面违规行为,发挥群众监督作用。

2条建议:规范性文件制定后需要报县人大备案。

3条建议:制定通过后,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建议召集相关部门及时研究解决并修改办法,出现的矛盾纠纷进行主动及时化解。

4条建议:对于离异人员回到原籍后,父母、兄弟姐妹无法提供住房和资助能力的,结合实际,应提供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资格。                             

5条建议:对原来没有装修有租赁户自行装修的公租房,建议住建部门对装修费进行合理评估、处理。

6条建议:考虑住房准入,申请条件,特别是考虑原有住户申请时交纳6万元问题,在管理规定制定方面应进行考虑。       

四、决策发言人的主要意见及理由

㈠对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答复

对听证代表提的意见建议,我们会要结合有关规定和工作实际,虚心接受,认真采纳,对直接吸收的,直接对条款进行修改;对需要总结归纳的,我们会进行认真分析研究进行吸纳;对需要提炼完善的,我们认真分析研判,对照修改完善。今天形成听证会形成听证报告,我们将上报县政府办法制部门审查,经审查的听证报告送至每一位听证代表,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听证情况。

对听证代表提出的各种问题的答复

一是对当前反映比较突出的问题,群众意见大,我们会认真总结,深刻反思。我们坚决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城市工作做得好不好,老百姓满意不满意、生活方便不方便”作为重要评判标准,坚持以人为本,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高标准、严要求,狠抓规范提升,解决群众的烦心事、操心事、揪心事,提高群众生活品质。

二是对相关需要我局解决的问题,我们将层层压实主体责任,认真负责坚决抓出成效,确保把好事做实、实事做好。我们将举一反三,查找主要问题及原因,采取有效措施,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纪律,坚决把各项政策措施和上级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三是需要向上汇报和多部门配合解决的问题,我们会积极报告,及时协调,合理安排,积极稳妥,认真负责抓好问题整改,向广大群众交出合格答卷。

五、听证会评议情况和听证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

参加会议代表对《剑川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草案)》的内容和起草程序给予了一致肯定,认为根据云南省规范性文件规定,住建局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合法,起草调研,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讨论等程序合法。聘请有关法律人员对合法性多次研究,没有违反上位法的规定。

听证会结束后,我局及时召开局务会议,对意见、建议进行了全面的梳理归纳,具体采纳处理情况为:

对第1345781011条意见,决定采纳,并在相应条款中予以修改完善。

对第2条意见,该条款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属于清理证明材料范围,此意见不予采纳,理由是不属于清理证明材料范围,需要联审联批的事项,不需要个人提供证明

对第6条意见,车辆作为资产核定内容之一,经我局斟酌研究,该条款暂不作调整。

对第9条意见,《剑川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草案)》第十一条已经进行了明确,适当对相关条款进行修改,不全部采纳。

对参会代表和人员提出的6个方面的建议内容,我局全部采纳,并结合工作实际予以贯彻落实。

附件:

1.《剑川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听证修改稿)

2.剑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剑川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草案)》的起草情况说明

20211026

附件1

剑川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听证修改稿)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使用,健全申请、准入、配租、轮候、退出机制,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云政发〔201214号)《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工作的通知》等规章文件规定,结合剑川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剑川县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准入、配租、轮候、租赁、退出、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财政投入和政策支持,限定套型建筑面积标准,按照合理标准组织建设,或通过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供应标准,面向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群体供应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房。

第四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是本县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计划、建设、组织、分配、指导、监督管理等工作。县发展改革、财政、纪委监委、审计、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退役军人、民政、自然资源、税务、市场监管、住房公积金、教育体育、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准入条件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原则上为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地规划区内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不含经鉴定为D级危房),且符合本办法规定收入条件的下列群体: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单身人士、新就业职工;

(二)在城镇或申请居住的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规划区内有稳定职业一年以上的剑川县籍农业转移人口或外来务工人员;

(三)在城镇或申请居住的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规划区内有三年以上稳定职业的非剑川县籍外来务工人员;

(四)符合准入条件的其他群体。

新就业职工是指在行政、事业、企业等部门单位新就业的职工(含挂职、引进的特殊专业技术人才)。

稳定职业是指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且该劳动(聘用)合同在人社部门备案。

剑川县籍外来务工人员是指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居住地规划区外户籍的居民到申请居住地规划区内务工的人员。

农业转移人口以申请人家庭户口簿记载或持有的居住证为准。

第六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收入条件原则上为: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国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85%2人以上(含2人)家庭月收入按照不高于家庭实际人数乘以国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85%计算。

第七条申请面向社会公开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对应不同群体具备下列相应的条件:

(一)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申请地城镇常住户口,且在申请地实际居住;

2.申请人为剑川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收入条件为城镇人均月收入在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低保金数额的3倍以内。

(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申请地城镇常住户口,且在申请地实际居住;

2.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剑川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

(三)新就业职工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剑川县常住户口或持有申请地居住证;

2.持有大中专院校或职业技术学校毕业证,毕业未满五年(特殊专业技术人才可放宽至八年);

3.持有县组织人事部门录用证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证明、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等证明材料之一;

4.申请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申请地规划区范围内无住房,未租住或购买其他保障性住房;

(四)农业转移人口和外来务工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申请地居住证;

2.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持有营业执照和纳税证明年以上;

申请家庭必须同时达到以上对应群体的准入条件方可申请,缺一不可。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申请人配偶、父母、子女在申请地规划区范围内有住房资助能力的;

(二)申请之日前五年内无特殊原因将申请地自有住房变卖或转让的;

(三)行政、事业、企业单位职工外的申请人,属本县城镇户口,但在本县落户或居住不满一年的;

(四)已享受福利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直管公房、合作建房、棚改房、棚改货币安置等城镇保障性住房的;

(五)家庭拥有轿车价值在10万元及以上的;

(六)拒绝配合家庭收入调查和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包括非稳定性隐蔽收入),提供虚假证明的;

(七)拥有住宅、商业用房、办公用房等商品房的;

(八)其他不符合保障申请条件的。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九条一个家庭或单身人士只能申请租赁一套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需确定一名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本人为申请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应当年满18周岁,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申请县城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由申请人向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提出申请。申请其他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向其他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出申请。

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收入和资产等状况,在申请书内声明并授权同意接受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收入和资产等情况。

第十二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共性提交的材料:

1.个人书面申请书(含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和声明授权内容);

2.《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和《剑川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入户调查表》;

3.家庭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和婚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复印件;

4.现住房状况照片,有私有住房的附加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的附加提供有效租赁契约(无房的提交无房承诺)。

(二)各类申请群体对应提交以下补充材料:

1.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凭证;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城镇居民低收入凭证。

2.新就业职工提供大中专院校或职业技术学校毕业证。在行政、事业单位、村委会(社区)工作的,提供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在企业工作的,提供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劳动(聘用)合同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属自主创业的,提供申请地居住证、营业许可证、纳税凭证。

3.外来务工人员提供申请地居住证、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劳动(聘用)合同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4.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提供相关文件。

5.省部级以上劳模、英模提供劳模、英模证书,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复转军人提供立功受奖证书;县级以上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提供表彰证书;属于烈属、军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退出现役残疾军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烈士老年子女以及60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等重点优抚对象和原国民党抗战老兵的,提供相关材料。

6.三级及以上残疾的提交残疾证复印件。

第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按照以下程序审核:

(一)申请受理。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的,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当予以登记受理。

(二)申请资料联审联批机制。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县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退役军人、民政、自然资源、税务、市场监管、住房公积金等有关部门,对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资料进行联审联批,实行一审(县级相关部门联审)一公示(在申请对象工作、居住所在地同时公示)。相关部门根据职责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由负责人签字、单位签章。相关部门职责如下:

县公安局乡(镇)派出所:负责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身份信息、人口情况进行审核。

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车辆登记及车辆价值情况进行审核。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审核,对企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进行审核。

县退役军人局:负责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是否属于重点优抚对象等情况进行审核。

县民政局:负责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是否属于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困难家庭进行审核。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不动产登记情况进行核实。

县税务局:负责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纳税情况进行核实。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工商营业登记情况进行核实。

大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剑川管理部:负责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住房公积金情况进行核实。

入户调查核实和公示。联审结束后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联审联批情况进行入户审查复核。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公示期15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租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不予保障的理由

第四章分配与轮候

第十四条对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人,采取公开抽签或摇号等方式分配。

对未抽中住房的采取轮候制。轮候期间,轮候对象收入和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经审核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取消其轮候资格,并书面告知。

第十五条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对在抽签或摇号过程中产生的分配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分配对象按照分配排序以抽签方式确定楼层和户型。

第十六条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和老年人家庭(孤老病残),烈士家属,在行政区域工作的全国和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家庭、军队随军家属以及县级以上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见义勇为人员,以及其他急需保障的轮候对象等,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条件的,应当优先配租。

第十七条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安排本单位保障对象。剩余房源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调剂安置城镇其他轮候对象。

第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教育、卫生健康等单位部门实施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实施单位制定分配方案。分配方案和分配结果报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

第五章  使用与退出

第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对象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后,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应当与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对象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应当载明公共租赁住房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状况,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使用要求及物业服务、房屋维修责任,收回(退回)住房的情形、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租赁期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管理部门申请续租。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

第二十条租金标准由相关部门依据市场租金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商定后,按政府定价程序核定,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租金标准调整应当向社会公布。

租金以建设成本为基础,根据承租人状况和市场租金水平分级核定,原则上不得高于同地段同档次市场租金的70%

第二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定租。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内不得随意调整租金标准。

第二十二条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全额缴入县财政,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不足部分由县财政统筹安排解决。

第二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信、电视、物业服务等费用。

第二十四条委托的物业管理机构应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及其公共配套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确保房屋的正常使用,承租人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费用。

第二十五条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或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通过招标投标或者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社会信誉良好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也可由实施单位自行组织管理。

第二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委托的物业管理机构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

第二十七条承租人不得出借、转租、擅自装修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或改变其用途。擅自装修的,退出时不承担承租人的装修费用。

第二十八条承租人承租其他公共租赁住房,或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住房,或者收入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内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搬迁期满不腾退的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应当依法解除租赁合同,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九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一)采取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转租、出借公共租赁住房的;

(三)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四)无正当理由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五)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六)违反租赁合同其他约定的。

(七)其他符合退出条件的。

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或其他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应当依法解除租赁合同责令其限期退回公共租赁住房,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资格承租人;逾期不退回的,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或其他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公共租赁住房居民区的社会管理纳入住房所在地社区综合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县发展改革、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健康、城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健全信息共享和联审机制,实施信息公开,并与全省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对接;应当完善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建立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档案,动态监测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人口、住房和经济状况变化情况。

第三十二条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当建立住房保障诚信制度,完善失信惩戒机制。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保障性住房的,不予受理;已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承购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还,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

第三十三条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和其他有关部门、镇乡人民政府、社区应当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举报、投诉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中的违法违纪行为都有权举报和投诉。有关部门和单位收到举报、投诉后,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

第三十四条违法违规收取、贪污、挪用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五条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房地产中介机构违规代理出租、转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七条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住房保障工作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据管理权限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第七章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21XX日起施行。


附件1

剑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剑川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草案)》的起草情况说明

为规范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工作的通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运营工作试点方案的通知》和《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修订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实施办法(方案)的通知》等规章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起草了《剑川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共租赁住房基本情况

我县廉租住房保障项目建设从2008年开始,分200820092011三个年度实施,共建成了1074套廉租房,建筑面积共计52333.66㎡,具体情况为:2008年项目位于县民族中学以西,建成64套,建筑面积3024㎡;2009年项目分别在民族中学内192套和腾龙路以东370套,共建成562套,建筑面积27272.54㎡;2011年项目位于金华二小南侧,建成448套,建筑面积22037.12㎡。

我县公租房项目建设从2010年开始,分201020112013三个年度实施,共建成公租房1032套,建筑面积共计56282.9㎡(其中39220078㎡由各乡镇政府所在地实施建设,其余在县城区实施建设),具体情况为:2010年县医院自建公租房88套,建筑面积5328.03㎡;2011年在金华二小以南片区建成了212套,建筑面积12381.88㎡;2013年在金华二小南侧建成县城公租房324套,建筑面积17694.99㎡,剑川一中自建公租房16套,建筑面积800㎡,其余各乡镇在乡镇所在地建成392套,建筑面积20078㎡(其中:甸南镇64套建筑面积3205.04平方米,沙溪镇64套建筑面积2967㎡,马登镇68套建筑面积4394.42㎡,老君山镇64套建筑面积3256.1㎡,羊岑乡60套建筑面积3381.35㎡,弥沙乡48套建筑面积2011.45㎡,象图乡24套建筑面积862.55㎡)。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从2014年起,各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以上公共租赁住房共计2106套。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保障性住房先租后售工作的意见》要求,我县2014年出售86套,2016年出售56套,共出售142套(包括2008年廉租房小区、2009年廉租房小区、2011年公廉租房小区)。扣除出售部分,剩余公共租赁住房1964套。

我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均为政府投资集中新建模式。自2014年后我县未有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任务,以上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建设完成后均实现了及时入住。我县廉租房按照1.8元每平方米每月收取房租,公租房按3元每平方每月收取房租,房屋租金收入按收支两条线行管理,入住后的管理工作严格按照规定执行。20176月至今,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工作委托剑川县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

二、制定《办法》的目的和必要性

制定《办法》主要目的,一是为了进一步加强部门间协作、简化申请审核手续,提高保障性住房资源配置效率;二是进一步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保障公平分配,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三是健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准入、配租、轮候、退出机制,改善住房保障公共服务水平,规范运营使用,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体系。

制定《办法》的必要性主要是,我县廉租房、公租房建设完成并入住后,先后制定了《剑川县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剑川县第二批公租房分配实施方案》、《剑川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收支管理办法》等一些管理政策依据,没有形成统一完善的规范性文件依据,特别是2014年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后,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运行中的主要依据仍然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为主,县级没有相应的细化措施及配套文件,导致公共租赁住房在准入、配租、租赁、退出、使用等环节及其监督管理服务工作方面与现实需求有一定差距,在化解矛盾解决实际问题等方面有欠缺,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效率与服务质量,迫切需要制定一部规范性文件。

三、主要法律政策依据

1.《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建保〔201491号)。

3.《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云政发〔201214号)。

4.《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工作的通知》(云建保〔2014317号)。

5.《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运营工作试点方案的通知》(云建保〔2015665号)。

6.《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修订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实施办法(方案)的通知》(云建保〔2017348号)。

四、起草过程

2021年初,我局就结合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实际,安排《剑川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初稿)》的相关起草工作。在充分调研和学习借鉴周边县管理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各级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完成了《剑川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初稿)》,会商县政府办、县司法局等相关部门对用语、条文内容等进行认真修改,并于2021331日至415日(共计11个工作日)在剑川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剑川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之后,又进一步征求了县级相关部门和各乡镇的意见,委托剑川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法律顾问单位(云南展腾(剑川)律师事务所)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经过数轮充分修改,形成了听证会上的《剑川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草案)》。

五、主要内容说明

《剑川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内容共七章三十八条。

解决的主要问题有:一是对准入群体和准入条件要求进一步作了细化,对各类群体的相应条件作了明确,对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作了明确,在工作落实中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二是在申请与审批上为了提高工作效率、简化相关程序,由原来的三审三公示改为一审(县级相关部门联审)一公示(在申请对象工作、居住所在地同时公示);三是对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人,在如何分配上进一步作了明确,对轮候的有关要求作了规定;四是在使用、退出与监督管理等方面对有关要求进一步作了明确,为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提供了依据;五是从制度的层面来看,《剑川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草稿)》颁布实施后,将是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方面的一部规范性制度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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