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省、州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的要求,现将《云南省剑川县烟草专卖局关于〈剑川县烟草专卖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草案)〉听证会的听证报告》予以公布,并在即日起送达各位听证代表。听证报告将作为剑川县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布局和审批的重要参考和依据。
云南省剑川县烟草专卖局
2020年12月8 日
附件:
云南省剑川县烟草专卖局关于《剑川县烟草专卖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草案)》听证会的听证报告
云南省剑川县烟草专卖局
(2020年12月 8日)
为进一步加大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审批和监管工作力度,云南省剑川县烟草专卖局起草了《剑川县烟草专卖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草案)》(以下简称“《规划(草案)》”),广泛征求了县卷烟零售户和拟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的意见,并作了修改完善。在此基础上,为了在行政决策工作中充分发扬民主,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增强云南省剑川县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布局规划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促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按照省、州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的要求,剑川县烟草专卖局于2020年12月4日在剑川县烟草专卖局(分公司)四楼会议室举行了《云南省剑川县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布局规划(草案)》听证会(以下简称“听证会”)及专家认证会,现将听证情况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准备情况
(一)发布听证会第1号公告。2020年11月3日,剑川县烟草专卖局在剑川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云南省剑川县烟草专卖局关于举行〈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草案)〉听证会的公告(第1号)》,公布听证事项、听证代表的名额及其产生方式、听证时间、听证地点等相关内容。
(二)确定听证会参会人员。2020年11月16日,剑川县烟草专卖局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分别确定了听证主持人、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核实确定听证代表15名,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策研究办公室、法律工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利害关系人代表和社会公众代表;并指定1名工作人员作为听证记录人。
(三)发布听证会第2号公告。2020年11月18日,剑川县烟草专卖局在剑川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云南省剑川烟草专卖局关于举行〈剑川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草案)〉听证会的公告(第2号)》,公布举行听证会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听证主持人、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听证代表名单等事项,并将《规划(草案)》及其说明等听证会材料送达听证代表。
二、听证会举行情况
2020年12月4日14时,听证会在剑川县烟草专卖局四楼会议室举行。听证会由剑川县司法局杨志文主持,剑川县烟草专卖局田仕新、杨松担任决策发言人,剑川县纪监委农业纪检组张禄三作为听证监察人,听证代表15名(符合规定人数)均按时到会。同时,听证会特别邀请剑川县融媒体中心新闻媒体记者参会。
听证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宣读听证事项,听证会纪律,告知参加人的权利义务;
(二)决策发言人说明决策草案的内容、依据、理由和有关背景资料;
(三)听证代表质询、提问和发表意见;
(四)决策发言人作最后陈述;
(五)归纳和总结听证代表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六)请听证代表、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对听证会笔录进行审阅并签名;
(七)听证监察人出具监察意见书;
(八)听证代表意见建议情况。
三、听证代表意见建议情况
到会听证代表结合实际情况均在听证会上作了发言,并对《规划(草案)》内容提出中肯意见和建议,归纳如下:
(一)关于制定规定的必要性。听证代表均认为若不适时调整合理布局规划,不增加烟草制品零售点,势必不能满足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不仅会影响全县卷烟销售的正常发展,也会扰乱良好卷烟市场秩序,损害广大卷烟经营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行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与当前国家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大趋势已不相适应,为适应国家简政放权和审批改革要求,切实放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准入条件,不断满足广大消费者需求,大力开拓卷烟消费市场,进一步树立烟草维护卷烟消费者利益的社会责任形象,有必要对原规划进行调整和完善。
(二)其他方面的意见建议。部分听证代表指出少数卷烟零售商店存在将卷烟拆散卖给未成年人甚至向未成年人提供吸烟场所的现象,希望烟草专卖机关加强管理;部分代表建议剑川县烟草专卖局进一步依法依规提升烟草专卖许可服务水平,照章办事,服务好城乡一体化建;部分听证代表承诺在今后经营中诚信经营、依法经营。
四、听证代表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
(一)总结归纳代表观点和理由。
一是严格执行规划中的距离限制;
二是严格执行规划中的中小学周边许可证办理规定;
三是严格执行特殊场所业态管理。
(二)听证代表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
针对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决策发言人代表剑川县烟草专卖局现场进行答复,并在会后作出了针对性工作部署。
五、文件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该文件的施行日期是2021年1月1日,按照《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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