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剑川县石钟山石窟保护利用工程项目征收土地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剑川县人民政府组织拟定了《剑川县石钟山石窟保护利用工程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及现状
本项目拟征收剑川县(市、区)沙溪乡(镇)沙坪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集体土地。土地总面积0.3980公顷,农用地0.3980公顷(耕地0.3576公顷,其中水田0.3576公顷;其他农用地0.0404公顷),不涉及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二、征收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拟用于剑川县石钟山石窟保护利用工程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第四十五条第三款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规定,可以征收土地的情形。
三、补偿安置标准和情况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区片综合地价是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本项目土地补偿标准按照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实施2023年云南省征收农用地综合地价的通知》(云自然资〔2023〕(169号)标准执行。
2.本项目拟征收土地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涉及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州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大政发〔2022〕45号)》执行。
3.本项目拟征收土地位置、权属、地类、面积,拟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详见《剑川县石钟山石窟保护利用工程项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报告》。
四、安置途径
具体安置方式及社会保障措施详见《剑川县石钟山石窟保护利用工程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五、补偿登记办理方式和期限
本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公告期满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于2024年2月22日2024年2月23日,持产权证明材料,到沙坪村民委员会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登记的,以现状调查结果和《剑川县石钟山石窟保护利用工程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计算补偿金额。
六、有关事项
1.公告发布之后,涉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组织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书面知悉并讨论拟征收土地事宜。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和建议的,可通过来信或者来访的方式反馈至县级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相关规定,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剑川县石钟山石窟保护利用工程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听证的,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满5个工作日内,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相关法律规定组织召开听证会;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3.剑川县石钟山石窟保护利用工程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无需听证回执书(样例)
特此公告。
联系人及电话:赵炳寿 0872-4521261
地 址:剑川县金华镇剑阳大街剑川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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