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在日常办案、巡逻等工作中,查获了部分车辆,车辆所有人或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到交警大队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请车辆所有人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持本人身份证件、车辆权属证明和其他合法有效证明等相关材料,到剑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办理,公告期届满后仍不接受处理的,将报相关部门批准,对公告的涉案车辆进行处置。
特此公告!
剑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2年1月25日
责任编辑:交警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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