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13日18时33分,剑川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接110指挥中心电话指令称:剑湖东骧阁对面的水域上,有人在电鱼,接电话指令后,森林警察大队迅速出警,将正在剑湖水面使用电鱼设备进行电鱼捕捞的刘某某、杨某某二人当场查获,并在船上查获捕获的85条鱼及一套电鱼设备。
2022年9月23日县森林警察大队将电鱼案件移交剑川县农业农村局,经执法人员询问及现场检查(勘验),二人对在剑湖上以电鱼的方式捕鱼及捕获85条鲤鱼、鲫鱼共14.5公斤供认不讳。刘某某、杨某某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之规定。剑川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刘某某、杨某某处没收小鹰号电捕鱼器一套、没收电捕鱼电瓶一个、并处罚刘某某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叁仟圆)、杨某某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贰仟圆)的行政处罚。
电鱼会导致鱼类急剧减少甚至毁灭,而且被电过的鱼还会失去繁殖能力,对剑湖水域生态系统破坏极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我县已明令禁止在剑湖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剑湖是我们的“母亲湖”,剑湖保护治理刻不容缓,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惠及子孙。让我们携起手来,群策群力、群防群治,共建共享,让我们的“母亲湖”在高原上熠熠生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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