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项目分类和审批、核准、备案类型
(一)项目分类
项目按照投资主体来分,可以分为政府投资和企业投资。
(二)项目分类和审批、核准或备案类型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
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或备案制。其中:在《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云南省2016年本)》内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核准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政府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也实行审批制;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云南省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关于云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
除涉密项目外,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云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办理项目审批手续和进行项目管理,实现“在线办理、统一赋码、并联审批、限时办结、依法监管、信息共享”。项目单位通过在线平台报送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归集至项目代码。项目中止或放弃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更新项目状态。
三、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代码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代码共24位,是项目整个建设周期的唯一身份标识,相当于项目法定“身份证”。项目单位在办理第一项项目审批手续之前,必须通过在线平台申请项目代码。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项目审批事项办结后,要及时归集办结意见及批复文件的文号、标题、批复文件电子版,同时监管执法结果信息统一归集至项目代码,相关信息实时共享。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确保一个项目对应一个项目代码(一项一码)。凡涉及使用项目名称时,均要相应地标注项目代码,并加载项目代码标识。项目重新审批、核准、备案或办理变更手续的,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重新申请赋码。
四、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应由项目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信等级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可以以可行性研究报告代替项目建议书的情况
一是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相关规划中已经明确的政府投资类项目。
二是部分扩建、改建项目。
三是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
四是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
前款第三项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项目单位通过在线平台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附具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作为项目报送条件的相关手续。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研究报告审批申请材料清单
一是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已列入相关规划的项目无需提供)。
二是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申请文件。
三是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是选址意见书(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五是用地(海)预审意见【自然资源部门明确可以不进行用地(海)预审的情形除外】。
六是节能审查意见(除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外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七是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核意见(重大项目)。
八是移民安置规划审查(涉及移民安置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
九是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涉及影响航道通航的项目)。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应包含内容
项目名称、项目代码、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计划开工时间、建设工期、投资估算、资本金比例、资金来源等内容。
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应包含内容
项目名称、项目代码、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投资概算和资金来源等内容。
初步设计中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 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 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
风电站,光伏电站(光热),生物质能,地热能,核电站,水电站,抽水蓄能电站,电网工程,输油管网、输气管网,水利,铁路(含独立铁路桥梁、隧道),公路,城市道路,内河航运,信息(通信)网络(不含数据中心)、电子政务,卫星地面系统。
对于本目录中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不编制单独的节能报告,可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对项目能源利用情况、节能措施情况和能效水平进行分析。节能审查机关对本目录中的项目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不再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应提交材料
一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申请文件。
二是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备案登记表)。
三是项目节能报告。
六、关于招投标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是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是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是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第一条 为了确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预算资金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 10%以上的项目;(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第三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四条 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
第一条 为明确必须招标的大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
(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五)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七、关于项目开工、建设、变更及验收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以及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落实资金来源,并附具与调整概算有关的支撑材料,按照规定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核定,并将核定调整的结果抄报投资主管部门。
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原则上应当对概算调整方案进行评估论证,并根据评估论证结果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政府批准。
已安排政府投资资金但超过批复规定的计划开工时间仍未开工建设的,由财政部门商投资主管部门督促项目业主单位全额交回政府投资资金。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政府投资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单位不得交付使用,使用单位不得接收。
项目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对其审批或主管的项目履行相应的监管责任。土地、规划、建筑工程质量、生态环境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履行监管责任。
八、其他意见建议
政府投资项目在办理项目代码前,项目单位要加强与自然资源、林草、水务、环保等要素保障部门的对接,避免项目因要素保障不到位,导致项目无法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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