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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川县招商引资相关优惠政策

  • 发布时间:2018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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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川县招商引资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和吸引国内外企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客商在剑川投资兴业,促进县域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州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剑川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剑川投资方向的国内外公司、企业、财团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剑川区域内投资新办的所有企业和经营性实体,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产业导向

第三条  鼓励外来投资者重点投资开发以下产业:

(一)旅游文化产业。全面实施“全域旅游”发展战略,实现区域资源有机整合、产业融合发展,以旅游业带动和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二)高原特色生态农业产业。充分发挥高原特色农业优势,打造高原生态特色农产品出口基地,重点发展马铃薯、中药材、季差蔬菜、芸豆、野生食用菌、花卉、山地牧业、水果七大主导产业。

(三)木雕石刻产业。依托文化部命名的“中国木雕艺术之乡”平台,打响“千年技艺、手工木雕”品牌,大力发展以木雕、石刻为支撑的民族文化创意产业。

(四)新能源产业。依托全县清洁能源优势,重点发展风力发电、光伏太阳能、天然气等新能源产业。

(五)现代物流产业。围绕打造“滇西北物流分中心”目标,按照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流通体系要求,以金华、甸南坝区为中心,在全县范围内形成布局合理、结构优化、功能齐全的现代物流产业园。

(六)健康养老产业。充分发挥“中国避暑休闲百佳县”的品牌优势,应对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满足不断增长的社会养老服务需求,实现养老服务与医疗、家政、保险、教育、旅游等相关领域互动发展,形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健康养老服务体系。

(七)矿冶建材产业。依托全县丰富的矿产资源优势,重点发展金属跨区域合作、非金属矿产品开采及加工、水泥及制品、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和开发。

(八)城镇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围绕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创建、国家园林县城创建、省级卫生县城创建、省级文明县城创建、省级双拥模范县创建、省级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创建,重点推进城市道路改造、城镇供排水及污水处理、充电桩(站)城市垃圾及其固体废弃物处理和综合利用、城镇市场开发建设。

(九)国家省州鼓励投资的其他产业。

 

第三章  土地政策

第四条  对本办法中产业导向的项目,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可以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优先报批,依法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五条  工业用地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使用土地,切实降低企业土地取得成本。在基准地价区的工业用地,出让底价按照不低于所在区基准地价的标准确定。在基准地价区外的工业用地,出让底价按照不低于土地实际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

第六条  凡收购、兼并县内国有、集体或民营企业闲置资产进行二次投资的,土地使用权为国有出让的,可将原土地评估作价入股或协议转让,国有划拨和集体建设用地可通过补办用地手续提供土地使用权。

第七条  对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投资企业按居住用地70年,工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及综合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的法定最高年限出让给投资者使用,在使用权期限内,其土地可按相关规定依法进行转让、出租、抵押,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土地使用权期满后,除法律和出让合同规定外,土地使用者可依法申请续期。

第八条  金华镇、甸南镇和沙溪镇规划区和县内工业园区的工业用地投资强度不低于300万元/亩,县内其他区域的工业用地投资强度不低于150万元/亩。

 

第四章  产业扶持政策

第九条  外来投资企业享受国家、省、州所有税收优惠政策外,还享受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条  为扶持企业发展,按年缴税额实行奖励政策。

(一)新建形成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1.5亿元以内的项目,从项目合同约定投产之日起三年内所缴纳税收中的县级部分,作为产业奖补资金奖励给投资者,奖励总额不超过该项目所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总价款。

(二)新建形成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内的项目,从项目合同约定投产之日起三年内所缴纳税收中的县级部分的50%,作为产业奖补资金奖励给投资者,奖励总额不超过该项目所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总价款。

(三)收购、兼并现有工业企业新上项目或现有工业企业在原有基础上进行改建,且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从项目合同约定投产之日起两年内所缴纳税收中的县级部分,作为产业奖补资金奖励给投资者;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内的,从项目合同约定投产之日起两年内所缴纳税收中的县级部分的50%,作为产业奖补资金奖励给投资者。奖励总额不超过该项目所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总价款。

(四)根据《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进一步促进全州经济持续平稳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对规模以下首次升为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积极帮助申请州级奖励资金10万元;对新建投产并当年纳入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积极帮助申请州级奖励资金15万元;对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30亿元的企业,积极帮助申请州级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但其当年纳税额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低于3%的,按奖励金额的50%予以奖励。对年内新增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县级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2亿元、3亿元、4亿元、5亿元、10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县级分别一次性奖励1万元、2万元、3万元、5万元、7万元、10万元、20万元。

(五)为鼓励规模以上企业扩大再生产,规上企业上缴税收比上年增长超过20%以上部分,属县级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对规上企业由财政、工信、农业、林业等部门优先向上争取项目资金支持。

(六)对县内文化旅游(包括可以开发利用的自然景观和历史文化遗迹、民居村落、古建筑等人文景观以及表演、民间艺术等)进行投资开发,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又符合剑川文化旅游产业发展规划、重点旅游区总体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等上位规划的,企业从办理营业执照正式营业起,前3年内所缴纳的税收中县级部分的50%,作为产业奖补资金奖励给投资者。

(七)支持采取PPP模式建设或运营养老机构。社会力量兴办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经认定符合非盈利组织条件的,可按照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

 

第五章  其他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鼓励支持多种形式创办民营医院,加快卫生事业发展。投资兴办民营医院达国家二级医院标准的,与县级其他医疗机构同等享受医疗保障定点医院待遇。

第十二条  根据《大理州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外资外贸创新发展的意见》,对当年实际利用外资达3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企业,积极帮助申请州级每到位1美元给予0.05元人民币的专项补助,每户企业补助资金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含50万元,PPP项目不在补助范围)。进出口经营企业除享受国家、省、州奖补政策外,每出口创汇1美元,县财政补贴人民币0.01元。

第十三条  支持对旅游景区景点的投资开发。剑川古城古民居的改建、修缮按照《剑川古城古民居保护修复补助办法》执行; “十三五”期间,凡评定为4A以上(含4A)的旅游景区,积极帮助申请州级奖补300万元,专项用于景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第十四条  鼓励居民和企业利用民居村落、古建筑等投资民宿客栈项目,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3户以上,床位数达20个以上,年接待达1000间,一次性给予10万元扶持资金。达到省级2星、3星、4星的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5万元扶持资金。

第十五条  对国家鼓励类以及高创汇、高科技、高税收项目且投资规模在1.5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和业主个性需求,实行“一企一策”的服务管理。

 

第六章  投资服务保障政策

第十六条  协调金融机构为有融资需求的企业发放贷款。协调将企业贷款抵押物放宽至知识产权、药品文号、应收账款,切实解决企业贷款抵押物单一的问题;对抵押物缺失的企业,协调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进行担保;协调金融机构对招商引资项目融资实行优惠利率政策。

第十七条  支持招商引资企业上市(主板、创业板、新三板),协助企业办理上市前期手续,对企业申报上市前期费用给予财政补贴,用好企业上市绿色通道。

第十八条  涉及投资企业行政审批管理的部门和单位,要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为投资者提供公开、规范、高效的行政审批服务。

第十九条  供水、供电、排水、通讯、交通等部门要为投资企业提供快捷、高效、优质的公共事务管理服务。

第二十条  教育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企业业主、聘用人员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在入托(园)入学方面与本辖区城镇居民一视同仁,按其住所区域就近入学,免收借读或转学等费用。

第二十一条  为强化招商引资工作实效,确定一定数量的招商引资重点项目,实行“一个重点项目,一名县级领导、一套工作班子、一套实施方案、一抓到底”的“五个一”项目推进责任制。分别由县委、县政府领导挂钩联系,指定相关部门为项目责任单位,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为责任人,并从责任单位中抽调工作人员组成招商引资重点项目推进工作小组,加强对招商引资项目推进落实工作的指导协调、跟踪服务、督促检查,确保招商引资重点项目顺利实施并早日发挥效益。

第二十二条  建立招商引资工作协调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由县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主持,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研究和协调解决招商引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三条  实行投资企业“零干扰”责任制。

(一)严禁乱收费。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制度,除法律法规、国务院及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外,不得对投资企业进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须凭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实行亮证收费。未经财政部门、物价部门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二)严禁乱处罚。对投资企业进行行政处罚要严格按照执法程序进行。处罚要由行政执法机关和经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处罚时必须出具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听证权、复议权、诉讼权及救济途径和时限;依法作出责令投资企业停业整顿及扣押财物的处罚,要由执法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批准;罚款必须出具财政部门印制的罚没票据;作出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决定或处以较大数额罚款前,必须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严禁乱摊派。严禁任何职能部门和个人利用职权安排投资企业接待或报销不应由经营者开支的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投资企业指派施工单位、强买强卖设备或材料;严禁强制企业开展评比、竞赛活动;严禁强行向企业拉赞助、拉广告。

第二十四条  建立投资企业投诉协调工作机制。投资者对政府工作部门和人员的服务质量、工作作风、收费等方面不满意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可向县纪检监察或相关职能部门投诉或反映,受理机关要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因投诉事项复杂特殊情况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办结的,应及时向投诉人作出书面情况说明。凡被投诉的单位和人员,一经查实,按干部管理权限对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对具体负责人和单位领导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实行责任追究和过错赔偿。对无正当理由影响投资环境、影响招商引资、影响项目实施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严格依法依纪处理;凡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因行政机关或公务人员故意或者过失而构成行政失职、行政越权、滥用职权等行政违法和行政不当行为,导致项目不能实施或给项目造成经济损失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需要赔偿的,按《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期一年。原《中共剑川县委 剑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剑川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剑发〔2009〕18号)文件同时废止;《剑川古城特色民居客栈建设奖补办法(试行)》(剑政办发〔2014〕13号)停止执行。

 

责任编辑:剑川县招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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