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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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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1673914419000
  • 发文字号: 〔2023〕 3号
  • 体裁: 通知

剑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剑川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 剑川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3年01月19日
  • 来源: 剑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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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司行社):

《剑川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31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剑川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工作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促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大理白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县人民政府在州委、州人民政府和县委的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县政协的监督支持下,全面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改进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努力走出一条绿色为底色的高质量发展之路。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工作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高效有为。

第二章组成人员工作制度

第四条县政府由县长、副县长和县政府党组成员(以下统称县政府领导),以及县政府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组成。县政府组成部门按照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的机构设置方案为准。

县政府组成人员应当深入领会“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遵守宪法和法律,严守纪律规矩,认真依法履职,为民勤勉廉洁。

第五条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并主持县政府全面工作。

第六条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可以代表县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其他县政府党组成员受县长委托,负责有关方面的工作或者完成专项任务。

副县长及其他县政府党组成员(以下统称县政府分管领导)对重大问题重大方针政策性问题、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县长报告、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七条县政府领导实行分工责任制和AB角责任制。副县长既要按工作分工独立处理分管工作,又要加强协作配合,提高工作效率。A角和B角分管的工作,特殊情况下,双方互相顶替。互为AB角责任的县政府领导确因工作需要同时出访、出差的,由县政府办公室协调其他县政府领导代行职责。

县长在外期间,县政府工作由常务副县长主持;县长、常务副县长均在外时,由县长委托的副县长主持。

第八条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以下简称副主任)按照分工协助县政府领导联系协调有关工作,并接受委托处理一般事务。

第九条县政府各部门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县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开展工作。县政府各直属机构、议事协调机构按照批准的“三定方案”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县政府各工作部门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和看齐意识,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县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县政府办公室是县政府的办事机构,协助县政府领导处理政府日常工作。

县审计局在县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双重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第三章履行政府职能职责制度

第十条县政府是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县级国家行政机关。

县政府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县委和州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县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县政府行使宪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

第十二条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县政府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全面履行市场调节、市场监管、社会治理、公共服务、乡村振兴、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责。坚定不移走好产业复兴、绿色发展、文旅融合、城乡协同、创新驱动、共同富裕之路,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高效益发展。

第十三条坚决贯彻落实宏观调控政策,坚持宏观调控和微观把控相结合,综合运用经济、金融、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科学规划产业布局,合理调度项目建设,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第十四条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竞争,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综合执法体系,规范市场执法,规范行政裁量权,维护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加大市场主体培育,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第十五条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公共卫生体系、应急管理体系、社区治理体系,打造具有剑川特色的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十六条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加大政府投入,大力发展社会事业,全力办好民生实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十七条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充分发挥乡村振兴中村集体的主体作用,充分调动广大村民的积极性,支持和鼓励农村符合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新业态蓬勃发展。

第十八条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把碳达峰、碳中和纳入生态文明建设整体布局,探索绿色发展新路径。实施国土绿化,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冰系统治理。持续巩固和深化剑湖保护治理成果,积极探索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路径与措施,实现保护与发展相得益彰、良性互动,争当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

第十九条持续深化“放管服”“证照分离”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权责清单和负面清单制度。用“乘法效益”驱动数字经济未来,加快推进数字技术的广泛应用,提升政务服务水平,推动政务服务标准化、高效化;用“除法效益”提升政务服务品质,深化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政府运行“一网协同”,做到“办事不求人,审批不见面,最多跑一次”。

第四章  科学民主决策制度

第二十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重大预算调整,重大规划,重大投资合作,地方和社会管理重要事务,贯彻中央和省州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等事项,由县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三重一大”事项还应当报县政府党组决策,并按照相关制度规定向县委请示报告,依法依规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

第二十一条县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风险评估办法的规定,确定县政府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公布。

第二十二条县政府及各部门应当结合实际,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

县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注重听取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群众团体、专家学者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参与度。

第二十三条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重大行政决策执行过程中,应当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执行效果,并根据情况及时调整完善。

第五章依法行政制度

第二十四条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县政府及各部门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第二十五条县政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制定、修订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程序制定、修改或废止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六条制定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等事项,应当严格遵循法定程序。

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由牵头起草部门会同县政府办公室法规股做好有关起草工作,并严格完成程序后提请会议研究。

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公开、定期清理,实施后应当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调整修改完善。

第二十七条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县政府及各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聘请和使用法律顾问。

县政府设法律顾问室,负责县政府重大法律事务的办理,县政府办公室法规股承担县政府法律顾问室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县政府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县政府有关决定、命令,按照规定报送备案并予以公开。

第二十九条县政府办公室加强对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指导和监督,备案审查中发现违法违规或者规定不适当的,依法责令自行纠正或者由县政府直接予以改变、撤销。

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政策文件应当定期报送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法律顾问室审查,引入第三方评判,确保政策文件合法合规。

第三十条县司法局应当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案件,有效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对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予以纠正;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侵权而提出的行政赔偿请求,组织有关单位依法履行赔偿义务;对涉及行政纠纷的案件,依法应诉。

第三十一条县政府各部门应当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按照先检查服务,再清单整改,最后开展执法的要求,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六章 监督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县政府自觉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落实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制度;自觉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县政府各部门应当依法认真办理县人大代表建议和县政协委员提案,加强办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办理工作的水平。

第三十三条县政府及各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县政府及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

第三十四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自觉接受审计、统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当认真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第三十五条县政府及各部门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自觉接受上级行政复议机关的指导和监督,落实行政复议决定。

第三十六条县政府及各部门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应当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三十七条县政府及各部门严格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负责同志应当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定期接待群众来访,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第七章政务公开制度

第三十八条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第三十九条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县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依规需要保密的以外,应当及时公布。

第四十条建立完善政府新闻发布制度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积极运用传统媒介和现代媒体相结合的方式,定期发布相关新闻,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按照规定需要公开的相关信息。

发布政府新闻和公开政府信息,事前应当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十一条县政府及各部门应当加强政策解读,坚持制定政策与解读政策同步研究、同步部署、同步推进,全面深入介绍政策背景、主要内容、落实措施及工作进展,准确传递政策意图,推动政策落实。重视社会反映,及时回应公众关切,及时评估政策实施效果,解疑释惑,稳定预期。

第八章会议制度

第四十二条县政府实行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领导碰头会议制度,根据需要召开政府工作会议、经济工作务虚会议、专题工作会议、企业家座谈会议等专项会议。

第四十三条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组成人员、办事机构负责人出席,剑湖湿地管护局、县人武部领导参会,县政府其他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省州驻剑有关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和有关方面领导列席,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工作要求,贯彻落实县委的重要决定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决议;

(二)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县政府重要行政工作和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工作;

(四)应由全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县政府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临时召开。

第四十四条县政府常务会议及县政府领导碰头会议组成人员、列席人员等参会人员,以及会议举行等事项由县政府常务会议及领导碰头会议议事规则明确。

县政府常务会议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举行。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以上,在碰头会议后适时召开,特殊情况可提前、顺延或临时召开。

第四十五条提请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领导碰头会议讨论的议题,应当严格按照公文办理程序审核后,由县长确定。

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领导碰头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

第四十六条县政府专项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主要研究县、乡经济社会统筹发展的重点工作,重点解决行业、产业、企业发展,项目建设、重大改革等方面存在的重要专项问题。县政府专项会议,应当事先制定会议方案并按程序审批,组织工作根据经批准的会议方案实施。会议文件由县长或者分管副县长批准后,于会前准备完毕。

第四十七条县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其他各类会议,严格按照《中共剑川县委办公室剑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科学统筹各类会议活动的通知》(剑办发〔20226号)要求,坚持精简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审批,提倡少开会、合并会,坚持开短会、讲短话,尽可能采用视频会议等形式召开。县政府召开的其他会议原则上不设主持人,不安排2个以上县政府领导讲话,会议交流原则上不超过4家,主讲领导讲话时间原则上不超过40分钟,交流、专题发言时间控制在8分钟以内。

以县政府部门、县级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名义召开的会议,不得以县政府或者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只作必要性的指导,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

第四十八条县政府召开的会议,与会人员应当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确保按时参会,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以在会前提出;县政府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主要负责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应当事先按照规定请假后,方可授权分管副职参加。

县长参加的会议,县政府分管领导、县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不能参会的,须向县长请假。

第九章公文审批制度

第四十九条报送县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及云南省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县政府原则上不受理越级来文,县政府领导个人不直接受理请示、报告性公文。县政府办公室按照县政府领导分工承办公文,凡不符合规定的公文,一律退回报文单位。

提请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或者报送以县政府或者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送审稿,应当在请示中附有合法性审核意见。

拟提请县委有关会议审议或者提请以县委县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需要由县政府履行相关审议或审批程序的,应当先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十条请示、报告性公文由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对请示事项有意见分歧的,牵头单位应当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研究,形成统一意见后方能上报。县政府领导审批前需要征求意见的,有关单位应当按时限要求依法依规提出意见。

第五十一条县政府向州政府、县委上报的请示,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县政府有关命令等重大事项由县长签发;一般事项或者分管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由县政府分管领导签发。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涉及县政府决定的重要事项,由县长或者副县长签发;一般事项,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

以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按照分工进行审核。审核应当认真负责,严格把关,及时高效,并签署明确的意见、姓名和时间,不得以签名代替意见。

第五十二条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原则上要在会后3个工作日形成会议纪要。会议议定的政策措施无重大修改的,会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报批发文程序;需要作重大修改的,会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报批发文程序。

会议议定提请县委研究的政策措施无重大修改的,会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政府内部报批程序后呈报县委;需要作重大修改的,会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政府内部报批程序后呈报县委。

第五十三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进一步精简文件简报,大力倡导“短实新”的文风,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和发文规格,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一律不发。经济社会发展综合性政策文件原则上控制在20页左右,其他单项工作政策文件原则上不超过10页。

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当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或以县级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发文的,不得以县政府或者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

县政府各部门应当充分利用智能政务办公系统,提高公文处理效率。县政府办公室加强对文件签批流转的跟踪督办,提高公文办理效率。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文件,以及各单位报县政府的文件,不需要县政府常务会研究的,从起办到完成签批,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

第十章督查调研制度

第五十四条县政府及各部门加强督查工作,推动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县委重要要求全面贯彻落实,确保政令畅通。

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是县政府决策落实的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是抓落实的第一责任人和督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十五条全面加强和改进政府督查工作,着力构建“人人都是督查员、事事都有人督查”的大督查工作格局,及时反馈执行情况,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反馈。政府督查主要包含下列内容:

(一)上级党委政府重要方针、政策及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情况;

(二)政府工作报告和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领导碰头会议、专项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落实情况;

(三)县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大建设项目的落实情况;

(四)省州县领导要求和决定的落实情况;

(五)乡村振兴、产业布局、工业发展、剑湖保护治理、生态环保、民生事业等领域重点工作,以及人民群众关心关注、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情况。

第五十六条政府督查工作应当不断创新工作方法,建立年度重要工作和重大建设项目台账管理责任制,大力推行“带着线索去、跟着问题走、盯着问题改”的线索核查法和“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四不两直”暗访工作法及“互联网+督查”等方式,强化政府工作目标责任管理,定期向县政府报告结果,确保各项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落到实处。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认真负责办理督查事项,如实报告和反馈有关情况,对故意欺瞒、隐情不报的单位,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在全县通报。

第五十七条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严格控制源头、总量和频次,切实减轻基层负担。未经审核批准,县政府各部门不得在部门文件中自行规定全县性督查检查考核事项。

第五十八条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县政府组成人员应当围绕重大决策、紧盯重大项目、跟踪重大问题,在一线了解情况、谋划发展、解决问题、提升效率。

第五十九条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机关联系基层,坚持带着问题、带着思路调研,深入实际、求真务实,通过调研服务中心工作、促进科学决策、确保政策落实、实现改革创新。

第十一章理论学习制度

第六十条始终坚持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作为县政府及各部门各类会议的“第一议程”,推动党史学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第一时间传达学习、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县委重要工作安排,推动学用结合、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第六十一条县政府及各部门领导班子应当进一步推进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化、规范化,把学习成果转化为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把学习成效转化为工作动力和发展成就。中心组学习每季度至少开展2次。

第六十二条县政府及各部门领导班子坚持集体学习制度、综合理论学习制度和专项学习制度,建设学习型政府、学习型机关。

县政府集体学习和综合理论学习由县政府领导参加,根据需要安排副主任和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专项学习在县政府党组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上进行。

县政府集体学习的重点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法规和重要文件;综合理论学习的重点是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县委重要工作安排;专项学习的重点是法律、法规和上级重大政策文件、重要会议精神,以及经济、科技、金融、文化和生态环保等知识。

第六十三条县政府学习活动由县政府办公室牵头组织,有关职能部门配合。法律法规学习方案制定及实施由县司法局负责。

县政府学习活动采取印发学习资料自学、集体讨论、专题辅导等形式进行,根据学习内容邀请省州有关部门领导、知名专家学者作专题辅导。

第十二章纪律作风制度

第六十四条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剑川县大抓落实快抓落实狠抓落实6条措施》,牢固树立“施政之要贵在落实”的思想,落实好“13710”工作制度,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真抓实干、埋头苦干,确保所有事项跟踪到底、销号清零,让高效落实在政府系统蔚然成风。

第六十五条县政府组成人员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县委县政府的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做好请示报告,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县政府组成人员坚决执行县政府的决定,个人不得有任何与县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向县政府提出;代表县政府发表讲话,涉及未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先经县政府同意,公开发表文章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六条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对上级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应当无条件贯彻落实、坚决执行,确保不偏向、不变通、不走样,坚决杜绝推诿扯皮、推卸责任,以及不担当、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在落实中画好“路线图”、明确“时间表”、细化“任务书”、压实“责任链”,大力推行“项目工作法、一线工作法、典型引路法”,以钉钉子精神,履职尽责,确保工作落地见效,争先进位。

县政府领导安排的事项,原则上15个工作日内上报初步方案意见或者反馈工作推进情况。

第六十七条涉及县政府多个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牵头部门应当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有关部门相互沟通协调后仍然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牵头部门应当说明协调过程,列明分歧所在,提出倾向性意见和理据,报请县政府领导研究决定。

第六十八条严格按照《中共剑川县委办公室剑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备工作的通知》要求,执行外出请假报备制度,县政府组成人员及其他部门领导参加中央或者全国性、省委省政府或者全省性、州委州政府或者全州性、县委县政府或者全县性重要会议活动离开本行政区域的,按照规定报备;因其他事由离开本县的,应当按照规定以书面形式提前2天请假并报备。

县长、副县长工作日日程安排由县政府办公室汇总反馈至县委办公室。

第六十九条坚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下列事项应当及时向县政府请示或者报告:

(一)制定和出台全县性的重大政策措施、重大创新举措,明确规定需要请示的重要会议、重要活动、重要文件等;

(二)产业发展谋划、产业空间布局、产业转型升级,生态文明建设特别是剑湖保护治理,数字经济发展等;

(三)重大项目推进、重大专项经费和政府性基金等资金安排和使用,以及安全生产、重大突发事件和大宗国有资产处置等;

(四)重大行政决策研究过程中意见分歧较大的,以及属于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自身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但事关重大或者特殊敏感、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

(五)受到国家、省、州表彰表扬嘉奖或者通报批评、约谈、问责等情况,相关工作在国家、省、州作经验介绍、交流等;

(六)上级领导、重要客商到来,以及上级部门重要来文、来电和重要会议情况,向国家、省州有关部门报告的重大事项;

(七)需要向县委报告的工作,提交县委常委会议和县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讨论的议题;

(八)依法依规需要向县政府请示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章廉政建设制度

第七十条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党内监督条例,将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认真履行党风廉政“一岗双责”,始终廉洁从政,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保证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

第七十一条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和省州县实施办法,锲而不舍纠“四风”树新风。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带头过“紧日子”,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办公用房、公务用车配备和使用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七十二条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外交思想,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因公出国(境)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外事纪律,规范在外公务活动安排,落实保密规定,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严格遵守公务接待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工作。压减检查考核评比活动,严格控制和规范国际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

第七十三条县政府领导不为县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等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县政府领导出席会议活动、考察调研等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以及接待、调研等事宜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州县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章党的建设制度

第七十四条坚持和加强党对政府工作的全面领导,并贯穿到政府工作全过程、各领域,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努力提高党的领导能力和水平。

第七十五条坚持把“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作为加强党的建设的永恒课题,加强党史学习教育,弘扬伟大建党精神,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切实做到党中央提倡的坚决响应、党中央决定的坚决执行、党中央禁止的坚决不做、党中央部署的坚决落实。

第七十六条切实加强县政府及各部门党组织建设,在县委坚强领导下,充分发挥县政府及各部门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党组(党委)主要负责人是抓党建的第一责任人,聚焦党建主责主业,将党的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每季度至少专题研究1次党建工作。

政府各部门党组应当自觉接受县政府党组的指导督促。

第七十七条严格执行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县政府及各部门“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同级党组(党委)作出决定,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带头履行党员义务,过好双重组织生活。

第七十八条积极稳妥做好重大突发事件和热点敏感问题的舆论引导,县政府及各部门党组织每年专题研究意识形态工作不少于2次。

第十五章

第七十九条本规则适用于县政府各部门及其所属、管理机构。

本规则同时适用于中央、省、州驻剑川履行政府管理职能的行政管理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

第八十条本规则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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