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司行社):
《关于加强危险废物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剑川县人民政府
2019年7月22日
关于加强危险废物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确保生态环境安全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进一步加强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等活动全过程的联合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利用处置等违法犯罪行为,有效防控环境风险,消除环境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加强我县危险废物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增强“四个意识”,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切实解决社会民生关注、环境风险较大的危险废物污染防治问题,以摸清底数、源头消减、安全处置、强化监管、风险防范为着力点,逐步建成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体系,全面提升规范化管理水平,确保危险废物得到规范处理处置,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
二、目标任务
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多种手段,持续推动企业落实处理危险废物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切实落实政府、职能部门的环境保护责任,以落实危险废物各项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有效控制危险废物环境风险为目标,以推进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为抓手,强化我县危险废物监管能力,进一步健全管理体系,提升危险废物处置能力,提高危险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置水平,保障全县生态环境安全。
三、工作措施
(一)深刻认识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的重要性
危险废物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感染性等特性,危害性极大,随意倾倒或利用处置不当会危害人体健康、破坏生态环境、制约可持续发展。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是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重要环节,是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内容,是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重要举措。加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处置是党的十九大要求着力解决的突出环境问题之一,对于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具有重要意义。当前,全县危险废物管理基础依然薄弱,危险废物处置能力还相对滞后,防范环境风险的压力较大。
各乡镇、县级各部门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遏制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利用处置,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扛起责任,以有效防控危险废物环境风险为目标,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危险废物非法转移行为,全面提升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和全过程监管水平,有效防范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二)切实落实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责任
始终坚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负主体责任,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主要责任,至少每年研究一次危险废物管理工作,县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县危险废物环境监管工作。
坚持“管发展、管生产、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工作责任机制,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对业务工作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责任,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推进危险废物环境监管的合力。县级各相关部门要根据部门危险废物管理工作职责,制定工作方案,狠抓落实,县级相关部门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重点产生单位、重点地区、重点行业每年不得少于1次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县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1.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经营单位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依法开展执法检查,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2.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道路运输、交通建设工程等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废物道路运输的许可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
3.运政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机动车维修经营单位规范存贮、转移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废旧蓄电池。
4.公安部门负责对危险废物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利用处置等违法犯罪活动,侦办涉嫌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事件刑事犯罪案件和行政部门移送的需要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的案件。
5.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医疗卫生机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医疗废物疾病防治、卫生防护、安全处置等工作,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贮存、处置过程中的检查指导,配合和支持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查处医疗卫生机构环境违法行为。
6.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废药物、药品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生产、销售及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失效、变质、不合格、淘汰、伪劣的药物和药品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对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被吊销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依法责令企业办理变更、撤销登记或吊销其营业执照。
7.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农业生产活动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加强农业危险废物环境污染的检查指导;防止、减少农业生产活动残留废弃物、污染物等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危及人身安全。
8.工业信息和科技部门负责对工业企业和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加强工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危险废物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检查指导;负责对科研活动中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9.商务部门履行对机动车燃油供应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10.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矿山、非煤矿山开采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加强矿山、非煤矿山危险废物对环境污染的检查指导。
11.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安全生产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推进尾矿库、暂存库等危险废物堆存场所遗留问题的环境污染安全整治。
1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城乡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加强对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在线监测废液,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产生的渗滤液、飞灰等危险废物的无害化处置,定期开展污泥、飞灰属性鉴别,综合利用处置必须达到国家相应标准。
13.发改部门负责对能源行业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14.教育体育部门负责对教学活动中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15.其他未列明工作职责或负有环境保护工作责任的单位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剑川县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剑发〔2017〕14号)认真履行职责。
县级各涉及部门要建立部门联防联控机制。生态环境、公安、交通、工业信息和科技、卫生健康、住建、运政等部门要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建立多部门信息共享和联动执法机制,及时共享危险废物转移审批情况、转移联单、电子运单、违法转移情报等信息,半年一次定期通报危险废物转移种类、数量及流向情况。督促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严格落实国家危险废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和保护环境义务。
(三)切实落实企业环境污染防治主体责任
严格落实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经营单位、运输单位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各乡镇、县级各部门要加大对危险废物产生相关行业的检查指导力度,监督其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自觉履行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强化守法意识,主动适应环保新常态,全面落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细化管理台账,如实申报登记,依法依规妥善处置危险废物。将非法转移、倾倒、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纳入环境保护领域违法失信名单,实行公开曝光,开展联合惩戒;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多种手段,持续推动企业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主体责任落实。
(四)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利用处置违法犯罪活动
县生态环境、交通、公安、工业信息和科技、卫生健康、市场监管、运政等部门要厘清危险废物非法转移产业链条,充分履行职能职责,整合部门监管力量,建立多部门信息共享和联动联控机制,完善监管共同责任体系。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及时共享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转移申请、电子联单、电子运单及查处违法违规等相关信息,发布与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相关的重大环保信息,定期通报危险废物转移数量及流向情况,建立联防联控机制,切实提高危险废物的安全保障水平,共同应对危险废物污染事件。各乡镇、县级各部门针对本辖区内危险废物产生、经营分布特点,严格落实联合执法检查,加大危险废物的环境监管和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开展危险废物非法转移专项执法行动,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活动,对非法收集、贮存、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中间商、承运人、接收人等,要一追到底,涉嫌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及“两高”司法解释有关规定严肃惩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运输单位、接受单位(经营单位)非法转移利用处置等违法犯罪行为,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实现查处一批,打击一批,整治一批,消除一批,形成强有力的震慑和高压态势。
(五)建立健全督察问责长效机制
各乡镇、县级各部门要主动作为,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协作配合,实现资源优化整合,共同推进危险废物环境监管工作。县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要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责任部门的危险废物管理工作情况进行定期督查督导,并在全县范围内进行通报。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作为的,将严肃追责问责。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责任部门每年要向县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上年度危险废物环境监管工作落实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把具体工作情况专报县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督查室要将危险废物环境监管工作纳入督查内容,对监管能力建设严重滞后、处置能力严重不足、非法转移问题突出、发现问题整治不力的地方,对查实的失职失责行为和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依规实施移交问责、追责问责,切实压实责任链条。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严重、防治不力、问题突出、影响恶劣、反映强烈的地区(部门),进行通报、约谈,切实发挥警示震慑作用。
(六)开展危险废物大排查
全面排查危险废物产生、处置情况。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结合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对危险废物的产生、转移、收集、运输和经营单位进行一次拉网式的全覆盖摸底大排查,摸清底数,准确掌握危险废物产生源头、贮存、转移、运输、接收、利用、处置等关键环节的情况,逐一核实信息;查清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找准症结所在;筛选产生量大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分行业、种类建立问题清单。检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执行情况,对于最终处置去向明确的,核实其处置方式的合法性;对于最终处置去向不明确的,严格追查去向,依法追究企业主体责任。
巩固全县废机油管理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成果,举一反三,开展废机油整治专项行动“回头看”,继续全面推进废机油环境监管专项行动。按照“一个问题、一套方案、一抓到底”的要求,加强对发现问题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核查,逐一对账销号,直至彻底整治,确保整改彻底,隐患消除。
(七)加快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和队伍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要着力加强危险废物监管能力建设,挑选业务精、能力强、作风硬、素质高的精兵强将组建专职危险废物管理机构,解决全县无专职危险废物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问题。加强环评、环境执法和危险废物管理机构人员的技术培训与交流,提升监管队伍业务技能和执法水平;严格落实联合监管职责,各乡镇、县级各部门要充分履行职能职责,整合部门监管力量,形成高效、快速的监管效果。通过“云南省危险废物登记及转移报批系统”全面推进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转移申请管理电子化备案,全面推动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电子运单工作,提升信息化监管能力和信息化建设水平。
(八)加强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危险废物环境污染防治工作以及相关的综合利用活动中表现突出或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作为评选评优的重要依据。积极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云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1999年第5号令)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引导,加大对先进典型事件及重大环境污染案件查处的宣传力度,让广大群众了解危险废物危害、种类、特性等,提高公众对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环境意识,形成强大社会舆论监督氛围。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定期发布与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相关的重大环保信息,对投诉、信访等渠道涉及危险废物的举报线索要逐一排查核实,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形成全社会关注环保、参与环保、投身环保的良好氛围,推动形成绿色生产和生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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