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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剑川县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及禁用猎捕工具和方法的通告

  •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15日
  • 来源:剑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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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剑川县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等有关规定,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全县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及禁止使用猎捕工具和方法等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

剑川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均为禁猎区,禁猎区内禁止一切狩猎活动。

二、禁猎期

禁猎期5年,2024115日至2029114日。

三、禁猎对象

禁猎对象为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云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四、禁用猎捕工具和方法

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禁止使用军用武器、体育运动枪支、气枪、射钉枪、地枪、自制猎枪、地弓、排统、弓弩、弹弓、毒药、爆炸物、电网、电击或电子诱捕装置、猎套、猎夹、粘网、捕鸟网等危害陆生野生动物安全的猎捕工具。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巢、火攻、烟熏、网捕、挖洞、陷阱、捡蛋、电捕等危害性方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

五、法律责任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防控监测,航空安全、人身财产安全、农林业生产等需要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应依法申办批准手续。

六、举报电话

拨打110或联系剑川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0872-4520352)、剑川县林业和草原局(0872-4521289)。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20241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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