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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川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通告

  • 发布时间:2022年01月19日
  • 来源:剑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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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做好禁烧秸秆工作,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大理白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现就做好剑川县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秸秆,是指对玉米、大(小)麦、水稻、薯类、油菜、烤烟、蔬菜及其他杂粮等农作物收获后剩余部分,包括田间地头杂草、枯枝、落叶等。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全县辖区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秸秆,严禁将农作物秸秆丢弃在河道、沟渠、水库、塘坝、湖泊等水体内。州生态环境局剑川分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及各乡镇应加大查处和打击力度,坚决遏制露天焚烧秸秆违法行为。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是行政区域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建立以乡镇、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为单元的网格化管理体系,制定具体措施,建立举报受理、巡查和查处制度。切实做好秸秆禁烧的宣传、巡查等工作,指导村(社区)委会制订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村规民约,支持鼓励秸秆综合利用,并将责任落实到农户。积极引导生产经营主体和农户因地制宜采用机械化粉碎还田、秸秆饲料化、秸秆基料化、秸秆肥料化等方式,积极推进秸秆综合利用,有效消化秸秆。

四、县级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多渠道、多形式宣传露天秸秆禁烧法律法规和重要意义,营造形成秸秆禁烧的良好社会氛围。

五、对违反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9条有关规定,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县林草局)、州生态环境局剑川分局等监督管理部门及各乡镇职能单位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不听劝阻,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对露天焚烧秸秆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员伤亡等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监护人要加强对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和因痴聋憨哑精神病5种特殊人群的看护和教育,对违反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的,由监护人依法赔偿和承担相应责任。

七、对因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组织不力、监管不严、处置不当、失职渎职,造成大面积秸秆焚烧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八、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监督禁止露天秸秆禁烧工作,投诉、举报露天焚烧秸秆造成大气环境污染的违法行为。举报电话:12345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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