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动态 / 公示公告

剑川县人民政府关于2022年春节期间在剑川古城、沙溪古镇核心区内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 发布时间:2022年01月29日
  • 来源:剑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字体: 大  中 
  • 【打印文本】

为营造文明、祥和的节日气氛,预防火灾和人身伤害事故,减少环境及噪音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加强对县城古城街区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2022年春节期间在剑川古城、沙溪古镇核心区内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22131日(大年三十)至215日(元宵节)期间,禁止在剑川古城(古城东、西、南、北路区域内,以及西门外街、景风公园)、沙溪古镇核心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二、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需向公安部门提交申请,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或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在禁放区域外和其他场所燃放烟花爆竹应在空旷平坦、无障碍的户外场地燃放,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不得从建筑物内、屋顶、阳台向外抛掷烟花爆竹,儿童在燃放烟花爆竹时要有成人监护。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依法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在本通告禁止销售的区域内零售和批发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五、金华镇人民政府、沙溪镇人民政府负责开展社会宣传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自觉遵守本通告,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六、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具体负责本通告实施,公安、城管、文化旅游、应急管理、消防、市管、住建等单位按各自职责积极协助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七、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广大市民有义务向相关部门举报。

举报电话:4521327(金华镇人民政府)、4721000(沙溪镇人民政府)、4526956(县城管局)、4523765(县消防救援大队)、4521209(县住房城乡建设局)、4522842(县公安局)、县应急局(4521086)。


2022129

责任编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