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剑川县境内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保障水文监测工作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云南省水文条例》《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等法规,结合剑川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依法划定剑川县境内水文(位)站监测环境和设施的具体保护范围,具体保护范围如下:
一、水文监测河段周围环境保护范围
(一)甸南(二)水文站:沿河纵向以水文基本监测断面上下游各100米;沿河横向以水文监测过河索道两岸固定建筑物外10米为边界。
(二)河东水文站:沿河纵向以水文基本监测断面上下游各100米;沿河横向以水文监测过河索道两岸固定建筑物外10米为边界。
(三)弥沙水文站:沿河纵向以水文基本监测断面上下游各100米;沿河横向以水文监测过河索道两岸固定建筑物外10米为边界。
(四)马登水位站:沿河纵向以水文基本监测断面上下游各100米;沿河横向两岸以高于历史最高洪水位2米以下区域。
二、水文监测设施周围环境保护范围
(一)甸南(二)水文站:以降蒸观测场地周围5米、水文监测设施周围2米为边界。
(二)河东水文站:水文监测设施周围2米为界。
(三)弥沙水文站:水文监测设施周围2米为界。
(四)马登水位站:以其它监测设施周围2米为界。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文监测环境的义务
四、禁止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种植高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水工构筑物等影响水资源监测工作的行为。
(二)采石、采砂、取土、淘矿、爆破和倾倒废弃物。
(三)在监测断面取水、排污或者在过河设备、气象观测场、监测断面的上空架设线路。
(四)其他对水文监测有影响的活动。
五、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剑川县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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