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单位:
《剑川县处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8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剑川县处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
为妥善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提高不动产登记服务能力和质量,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大理州处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专项整治攻坚行动工作方案》(大政办函﹝2021﹞12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大理工作的重要指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顺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期待。紧紧围绕国有土地上已出售的城镇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以信守政府承诺为出发点,以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为落脚点,统筹兼顾、分类处置,一盘一策、对症施策,彻底解决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不动产登记问题。
二、工作目标
全面梳理全县历史遗留问题小区,掌握项目建设单位、手续办理、税费缴纳以及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等基本情况,建立“问题小区问题楼盘”项目清单,按照“一个问题小区或一个问题楼盘一个处理方案”的要求,明确解决路径、措施、责任单位和工作时间表,力争于2021年底前化解90%以上历史遗留存量问题,基本解决不动产“办证难、登记难”问题,力争2022年底前全面化解我县不动产历史遗留存量问题,建立长效机制,积极防范新的矛盾和问题产生,切实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增强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
三、基本原则
(一)尊重历史,民生优先。牢固树立一切以群众利益为重和依法行政的工作理念,坚持既尊重历史遗留问题产生的历史客观和相关政策,又充分考虑购房人无过错、保障改善民生优先的原则,简化办证程序和办证要件,优先保障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
(二)证缴分离,证责分离。结合房地产历史遗留问题实际,按照购房人无过错原则,对于购房人取得合法有效的销售不动产凭证并依法履行相关义务的,严格将为购房人办理登记与开发建设单位追缴相关税费区分开来,在相关职能部门向开发企业追究责任、追缴税费的同时为购房人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全面推进,一事一议。全面梳理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不动产“登记难”“办证难”的“问题房”,按照“缺什么补什么、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一事一议,全面推进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坚决防止违法违规行为借机搭车,确保最大范围解决群众期盼。
四、工作步骤
(一)深入排查。通过实地调研、走访、公开受理信箱、舆情监测等多种方式,全面厘清、精准掌握全州有历史遗留问题的项目清单、问题清单。(2021年6月30日前完成)
(二)研究解决。一是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自然资源、住建、税务、公安等部门联合会,提出会审意见,明确推进历史遗留问题解决的具体措施、责任部门、责任人、完成时限等。二是待相关问题解决并附支撑要件后,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是否办理项目不动产产权登记工作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审定。三是分类处置,对于带有共性的问题,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解决方式;对于问题情况复杂、涉及住户面广的特殊项目,本着“一事一议”原则,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县人民政府决定解决方式或是否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统筹解决。(2021年7月底前完成)
(三)办理登记。对于问题单一、涉及住户少的共性类项目,力争2021年年底前完成90%以上存量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化解并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对于问题较多、涉及住户多的特殊项目,力争于2022年年底前完成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化解并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2022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
五、处置类型
(一)依法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已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到业主名下,但未办理个人已购住房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且不涉及土地使用权抵押或查封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予以受理登记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转移、变更、更正、抵押、注销及预告等相关登记。按以下方式办理:
1.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商品房项目,房屋所有权人可委托原开发建设单位统一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原房地产开发企业已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已注销且无承继单位的,可以由房屋所有权人或业主委员会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2.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合作一方或者多方已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已注销的,房屋所有权人或业主委员会可委托尚存续的剩余合作方或建设单位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3.若原开发建设单位不接受委托或接受委托后90日内未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或业主委员会可自行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后,应及时通知原建设单位限期提交相应宗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等相关资料,配合房屋所有权人或业主委员会完成有关登记手续,原建设单位未予配合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依法对原建设单位相应的土地等不动产登记情况予以注销、变更、更正等。
4.权利人只有房屋产权证要求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的,如符合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有土地合法来源相关证明文件,房屋买受人凭相关税费缴纳凭证等材料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5.因历史原因,原国有出让或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其用地四至未发生变化,但因测量技术更新精度提高导致宗地面积变动的,面积减少的以实际面积进行登记;面积增加的出让类按原出让合同出让单价补交增加面积出让金后进行登记,划拨类以实际面积进行登记,不认定为少批多占无须办理违法处罚。
(二)国有土地未办理出让手续的,按以下方式办理:
1.由政府主导的安置房、棚改房、经济适用房等项目,可按划拨、协议出让等方式补办手续;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房改房、集资房的,可按划拨方式补办用地手续;其他类建设项目分别采取划拨、协议出让等方式,按照项目建设时的政策规定补办用地手续。
2.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开发建设项目,土地用途按照原规划批准用途确定,土地使用权类型保留“划拨土地”性质,亦可申请办理划拨补办出让手续;若因不动产发生买卖、赠与、互换、继承或受遗赠导致房屋所有权转移的,不动产登记机构通知权利人需先完善土地出让手续后才能办理不动产登记,出让金应根据小区的性质(独栋、单元房)按税务部门制定的片区基准房屋成交价0.6%补缴土地出让金,办理划拨补办出让手续后,再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3.涉及到国有资产处置的需要依法依规取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处置同意批准后,才能申请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禁止为“小产权”房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因宗地、房屋不动产单元分割(合并)等引起实际用途与原土地批准用途冲突的,按以下方式办理不动产登记:
1.依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相关规定进行建设并通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在不动产登记中,因宗地、房屋等不动产单元分割(合并),形成分割(合并)后不动产单元实际用途与分割(合并)前批准土地用途不一致的,通过备注方式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途明确房屋用途。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明确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对分割(合并)后实际用途请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按实际用途进行不动产登记;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同意,依照主管部门意见处理。确需改变原批准用途的,应按规定提出规划变更申请,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审批。
2.原批准用途为“综合用地”的,在不动产登记时须规范登记用途,不再登记为“综合用地”,登记时土地用途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二级类重新确定归属地类进行登记;房屋用途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途进行填写;若出现与《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用途分类不对应的,重新规范确定房屋归属用途,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中注明原登记用途及依据。
3.因不动产登记单元分割(合并)引起原登记用途发生调整的,分割(合并)后宗地使用年限不得超过该类用途的法定最高年限,登记时要扣减已使用年限;如出现登记用途的法定最高年限高于原出让土地年限的,统一以原出让土地终止日期为准进行登记。
(四)房屋未通过竣工验收的,按以下方式办理不动产登记:
1.对于按规定能够补办竣工验收相关手续的,应当依法依规处理补办相关核实手续,依法通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备案后办理不动产登记。
2.对确因建成时间较早等原因不具备补办条件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联合自然资源、电力、供水等部门按其职责分工对现状出具认定或核实意见。建设项目部分符合的,以上相关部门可以对符合的部分先行核实,并出具核实意见。
(五)对用地手续不完备的开发建设项目,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按以下方式办理不动产登记:
1.用地行为发生于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颁布)实施之前,按照国家原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第26号)予以确认,由县自然资源局提出确权意见报请县人民政府进行公告,公告无异议后,即可按规定予以确权,土地使用权类型确定为划拨的,土地用途按现状确权;无法确定原土地使用者或原土地使用者已经灭失的,可直接确权给全体业主,土地使用权类型确定为划拨的,土地用途按现状确权。
2.用地行为发生于1987年1月1日之后至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8月29日颁布)实施之前,土地使用者能够提供土地征转用手续、临时土地证等证明材料的,由县自然资源局对该宗地进行公告,公告无异议后,即可按规定予以确权,土地使用权类型确定 为划拨的,土地用途按现状确权;无法确定原土地使用者或原土地使用者已经灭失的,可直接确权给全体业主,土地使用权类型确定为划拨的,土地用途按现状确权。若在此期间无土地权属来源的,参照上一条执行。
3.用地行为发生于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后,由县人民政府召集有关部门进行联合调查,并由县人民政府出具不动产登记处理意见,同意办理的按现状核发用地划拨决定书或补办协议出让手续,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处理意见办理不动产登记。
4.在2017年1月1日剑川县正式实施不动产登记工作之前,开发建设项目内的房屋全部建成且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有部分房屋建设占用的土地未完善国有建设用地供地手续,符合城市控制性规划的,在对未供即用的土地依法进行查处,并出具规划条件后,开发建设单位可按协议出让方式补办完善用地手续,并依据该项目地块取得时的评估价补缴土地出让金、补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待完善用地手续后,即可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有效化解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剑川县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李德琦 县人民政府县长
副组长:董静海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成 员:李继成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杨福堂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陈立堂 县财政局局长
王德昌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杜长树 县税务局局长
李晋瑛 县司法局局长
方义生 县公安局副局长
赵新科 县法院副院长
李海东 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车兴桥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信访局局长
陈俊林 县自然资源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刘志平 县纪委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组长
李玉根 金华镇人民政府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自然资源局,由县自然资源局局长杨福堂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人员根据工作需要从相关单位进行抽调。具体负责协调落实省、州不动产历史遗留问题专项整治行动的各项决策部署,办理需提交领导小组研究的重大事项;负责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情况的整理和报送,研究提出有关工作意见建议报领导小组决策;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强化责任担当。妥善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事关民生大计和社会稳定,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化解历史遗留问题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要牢固树立为民服务意识,积极结合各自实际,科学谋划、精心组织,要研究细化相应的政策措施,切实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取得实效。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每月调度,统筹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问题困难。各成员单位要主动担当,结合工作职能抓好贯彻落实,按照既定时间要求完成专项整治各项工作任务,并明确1名工作联络员做好信息统计报送工作。县财政要将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全程跟踪项目处置进度,建立排名通报、责任追究制度。县政府督察室、县纪委监委派驻县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要对各成员单位工作推进情况和干部履职情况进行跟踪问效。
(三)强化宣传引导。不动产登记事关千家万户的财产权益,社会关注度高。各相关单位要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做好政策法规的宣传工作。同时,要发挥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要密切关注舆情动态,加强舆论引导,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加强规划管控。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项目审批部门要把好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规划审批“总开关”,合理控制用地供应规模,加强规划管控和用途管制,强化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约束力,合理控制用地规模、布局和节奏,在土地、规划手续不完善的情况下,严禁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优化营商环境。及时总结并在全县推广“交房即交证”“交地即交证”等经验做法,将不动产登记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上游环节反映,促进依法履职、加强监管、完善制度,切实优化提升营商环境,让购房群众买得放心、住得安心,解决群众的烦心事、堵心事。
附件:
剑川县处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小区清单
|
||||
序号 |
项目小区名称 |
责任单位 |
责任人 |
|
主要领导 |
分管领导 |
|||
1 |
金华镇政府集资房(含金华财政所集资房) |
金华镇人民政府 |
李玉根 |
董木兴 |
2 |
县水务局集资房 |
县水务局 |
张忠山 |
刘庆伟 |
3 |
县民政局集资房 |
县民政局 |
吴龙 |
王四华 |
4 |
县人大集资房 |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
赵静喜 |
|
5 |
县国税局集资房 |
县税务局 |
杜长树 |
赵文超 |
6 |
县人民银行集资房 |
人行剑川支行 |
杨继元 |
李明 |
7 |
县农行集资房 |
|||
8 |
县工行集资房 |
|||
9 |
县建行集资房 |
|||
10 |
县农业系统集资房(含县畜牧局集资房、 县种子站集资房) |
县农业农村局 |
杨志 |
王华松 |
11 |
县广电局集资房 |
县广电公司 |
杨济盛 |
|
12 |
县财产保险公司集资房 |
县人财保险公司 |
陈彦琳 |
常圳鑫 |
13 |
县烟草公司集资房 |
县烟草公司 |
杨成伟 |
田仕新 |
14 |
县金丰公司集资房 |
华新水泥剑川公司 |
王兆兴 |
王剑雄 |
15 |
县木材公司集资房 |
县木材公司 |
刘兴 |
高国瑾 |
16 |
县供销社集资房 |
县供销社 |
李福泉 |
高毅 |
17 |
县石油公司集资房 |
县石油公司 |
高桂峰 |
|
18 |
县卫生小区集资房 |
县卫生健康局 |
段续文 |
李仁君 |
19 |
县医药公司集资房 |
|||
20 |
腾龙商贸区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王德昌 |
李鹏兴 |
21 |
县公租房、廉租房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王德昌 |
李鹏兴 |
22 |
红旗小区 |
县红旗林业局 |
徐金宝 |
朱仕平 |
23 |
剑川一中集资房 |
县教育体育局 |
李锡华 |
杨坤旭 |
24 |
县民族中学集资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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