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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52521126/2020-00540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发布机构: 剑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1593278380000
  • 发文字号: 〔2020〕 19号
  • 体裁: 通知

剑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剑川县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受理工作制度的通知

  • 剑川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0年06月29日
  • 来源: 剑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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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单位:

    《剑川县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受理工作制度》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剑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6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剑川县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受理工作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中共大理州委办公室 大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大理州营商环境提升十大行动操作方案>的通知》(大办发〔201975号)、《大理州优化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受理工作制度》相关精神,营造开放包容、重信守诺、亲商安商、务实高效全方位服务市场主体的良好营商环境,保障市场主体合理、合法诉求得到及时受理,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原则

本制度仅适用于发生在我县范围内、由各类市场主体提出投诉举报的损害剑川县营商环境的行为。

本制度所称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公共事业单位和承担公共职能的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导致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给营商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受理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建立投诉举报受理答复机制,做到有投诉举报必查、查必有果。重点整治公共服务、承诺兑现、政策落实等企业反映较为强烈的问题。

二、受理分工

剑川县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受理工作在县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

县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政务局)负责统筹协调相关工作,对投诉举报事项及时转办至相关部门予以核实办理和答复。结合工作需要,县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可召集有关部门研究投诉举报事项的处理工作,协调有关部门调查处理重大投诉举报事项,会同县政府督查室督办影响较大的投诉举报事项。

县级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负责办理投诉举报事项的股室以及办理投诉举报事项的联系人,负责受理、答复各自职责范围内的营商环境投诉举报事项,并将受理和答复情况及时报送县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受理和不予受理范围

(一)受理范围

1.贯彻落实省州县党委政府制定出台的一系列惠企政策落实不力,措施不到位、打折扣、搞变通的;

2.“放管服”改革不到位,不依法依规履职,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且申报资料准备齐全的行政许可、政务服务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办理的;

4.不按规定提供行政审批服务、兑现办理承诺,让企业重复跑、多头跑的;

5.不履行服务承诺、执行公务不文明、工作作风生硬、态度蛮横粗暴的;

6.不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推诿、敷衍塞责、效率低下,给企业造成工作延误或损失的;

7.利用职权“吃、拿、卡、要”,或者故意刁难的;

8.利用职权指定中介服务,强迫购买指定产品和服务,强迫参加协会、商会等社团组织的;

9.违规对企业进行检查,违法对企业进行行政处罚,处理结果不公开的;

10.违法违规或者不合理地对企业采取停产、停业和停水、停电、停气等措施的;

11.限制市场公平竞争、设置垄断条款或者地域保护政策、擅自提高市场准入门槛的;

12.在涉及企业或者企业家的案件中超范围、超限度采取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侵害企业和企业家财产权和人身权的;

13.政府及其部门依法作出的承诺或者签订的合同不予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

14.其他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

(二)不予受理范围

1.属于市场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的;

2.已进入司法程序、行政复议程序和仲裁程序的;

3.已被其他单位受理,且在规定办理时限内或者已出具处理决定书的;

4.没有明确的投诉对象和具体的事实、理由与请求的;

5.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的;

6.涉及信访、纪检监察、涉法涉诉等非政务服务范围的;

7.其他不属于营商环境监督职责范围的问题。

四、投诉渠道

投诉举报人可通过登录“大理州营商环境投诉平台”(微信版和网络版http://www.dali.gov.cn)进行投诉举报。

五、工作流程

(一)接收确认。州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大理州营商环境投诉平台”收到的投诉举报材料进行审查,在收到投诉举报事项3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确认。不予受理的,简要注明不予受理的原因,并及时在投诉平台上予以回复。予以受理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交办至各县市。县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交办件后及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转办至县级各有关部门。

(二)受理登记。县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确认受理的投诉举报事项,应对投诉举报人基本情况、受理时间及投诉举报内容做好登记,建立工作台账

(三)及时办理。接到县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办的投诉举报事项后,县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职责及时办理和答复。

(四)督查督办。县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转办至相关部门的投诉举报事项,按照时限要求进行跟踪督办。

(五)答复办结。承办单位根据办理情况及时将处理意见或建议答复给投诉举报方(未注明联系方式的除外),督促被投诉举报方按规定整改办结有关事项,同时要将投诉举报事项办理、答复情况报送县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存档备查。投诉举报事项办结后,承办单位和县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将投诉举报事项相关材料存档备查。

六、工作要求

(一)及时高效。承办单位在收到投诉举报事项后,原则上要在3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办理、答复完毕,遇到投诉举报事项较复杂或较特殊的情况下在30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结的,由承办单位写出延期办理的书面申请,经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报县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可适当延期,但办理期限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承办单位须向投诉举报方说明延期办理的相关情况。

(二)督办回访。建立投诉举报事项督查、督办、回访工作台帐,对转办的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跟踪督办,按照规定时限办理,力求做到投诉举报事项“事事有交待、项项有结果”。县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抽选部分已办结答复的投诉举报事项进行电话回访,进一步核验办理情况。

(三)严肃问责。对严重破坏营商环境问题、性质恶劣以及推进优化营商环境行动不力、贻误工作,对不认真办理举报投诉事项或造成不良影响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严格实行“一案双查”,对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典型案例报纪检监察部门进行问责,并通过媒体向社会曝光。

(四)严格保密承办单位在办理投诉举报事项时,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依法保护投诉举报方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投诉举报方的个人信息,投诉举报方要求保密的事项要予以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和打击报复投诉举报方。

(五)完善机制。县级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健全完善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受理答复工作机制,切实做好相关工作。


附件:剑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剑川县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受理工作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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